滁河水污染事件,律师:责任人或可按“环境监管失职罪”刑事立案

好消息,那位拿“茅台”打比方的生态环境局局长,已经被免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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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安徽省滁州市一家石油助剂仓库发生火灾,造成多种污染物流入附近河流,而相关领导面对潜在污染风险,并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沿岸百姓反映情况,得到的却是敷衍、塞责的答复,致使污染持续扩散、损失严重扩大。
那么回顾事件全程,有两个比较关键的节点:
第一,5月20日,闸口人员就将水体污染变色的情况层层上报,而水利局领导,却在未实地勘察的情况下,凭经验武断地判断“没问题”,以致未能将污染拦截在第一道闸口。
该领导还颇为坦率地说:“我还有两个多月就退休啦,不该过多地问这些事情”,我认为,其对污染扩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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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变黑发臭,鱼虾大量死亡后,沿岸百姓连手都不敢在河里洗,要求当地官方对水质进行专业检测和毒性分析,而该县生态环境分局却答复:“没有必要”,怕大家理解不了,还打了个比方,大言不惭地说“喝茅台也能喝死人,需要对茅台做毒性分析吗?”
检测水质、回应质疑,本是该领导的本职工作,结果却用如此偷换概念的说法来愚弄百姓,实不可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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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联合调查组在会议中所说,这起事件原因并不复杂,甚至本可避免,正是有些干部在处置过程中拖延拖沓、心存侥幸、乱作为,结果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造成了严重后果。
会议还说,会对失职渎职干部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
那么刑法已经把罪名准备好了,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指的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经初步调查,会议将本次事件定性为“一起重大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后果十分严重,性质十分恶劣”,我认为初步满足形式要件,可以考虑对相关责任人启动刑事追责。
同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发生火灾的石油助剂公司,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预防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排入水体。
很明显,该公司并未履行这一法律义务,那么按规定,可对其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治理污染产生的费用均由其承担。同时,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比如沿岸渔民、引水灌溉的农民,也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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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除了治理已污染水体,最重要的就是善后赔偿受害者,以及追责相关责任人。
毕竟人心,比污水更难治理。水再脏,总有被澄清的一天;而浑浊的人心,则会制造源源不断的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