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深粮物流有限公司筒仓清仓作业12·1窒息事故查明,致1死

6月8日,本报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东莞深粮物流有限公司筒仓清仓作业12·1窒息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12月1日上午9时05分许,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租用位于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新港南路12号的东莞市国际食品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筒仓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42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作业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不到位,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而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发生单位包括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国际食品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东莞食品产业园公司为东莞深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莞市伟胜服务装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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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发现场监控,并结合相关谈话笔录,调查组还原了事发经过:2023年12月1日上午8时47分许,SL5311筒仓有限空间作业审批通过,杨某良在作业现场检查确认筒仓气体检测情况、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后,黄某云进入仓内开始清仓作业;9时02分16秒,黄某荣来到 SL5311仓底并爬上涉事辅助出粮口手闸操作平台开始打开手闸;9时05分36秒,涉事辅助出粮口操作平台下方开始出现扬尘(此时手闸被黄某荣打开,黄某云跌落至辅助出粮溜管内,导致产生扬尘。据黄某荣本人谈话笔录承认,其知晓在打开手闸时,黄某云仍在仓内进行作业);9时08分24秒,吉某奎获悉仓内作业人员掉进辅助出粮溜管内,故从仓外跑到溜管旁查看情况;9时27分04秒,东莞深粮公司有关人员携带工具来到现场,对溜管盖板进行拆卸;9时33分35秒,黄某云被救出并抬到SL5311筒仓外地坪上进行心肺复苏抢救。
本次事故造成黄某云1人死亡 ,东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黄某云的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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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查实,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两个层面:1.黄某荣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遵守本单位及东莞深粮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在清仓人员未撤出仓外的情况下贸然打开辅助出粮口手闸,致使在仓内作业的黄某云随小麦一同坠入下方溜管内。2.黄某云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自身岗位安全责任,未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仓内作业前,未认真观察仓内情况、选择安全的站位进行作业;在仓内作业时,私自解除身上的安全绳,导致自身随辅助出粮管内的小麦一同坠入下方的溜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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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认为,黄某荣,时任东莞伟胜公司清仓工人。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遵守本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清仓人员未撤出仓外的情况下贸然打开辅助出粮口手闸,导致事故发生,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莞深粮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东莞伟胜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东莞食品产业园公司将筒仓出租给东莞深粮公司使用,双方虽有签订《粮食装卸存储合同》,但并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黎某球,现任东莞深粮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黄某文,现任东莞伟胜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黄某贤,现任东莞伟胜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在东莞深粮公司承包业务的全面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罗某锋,现任东莞深粮公司安全经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调查组还建议对吉某奎(现任东莞深粮公司机电作业部操作工)、杨沛良(现任东莞深粮公司安全主管)进行企业内部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周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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