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受贿和介绍贿赂,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符清和获刑5年

6月12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符清和受贿、介绍贿赂一案,对被告人符清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被告人符清和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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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符清和利用担任瓮安县政府办副主任,建中镇镇长,玉山镇党委书记,瓮安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建筑工程老板在承接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或者索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7万余元。被告人符清和明知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意图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符清和接受他人的请托,主动与国家工作人员联系和沟通,并转送他人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给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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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清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受贿数额巨大,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符清和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坦白情节,在介绍贿赂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