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被撞致工伤对方拒绝“双赔”,停工留薪能否获赔误工费?

下班途中被撞致残,受工伤的教师王京(化名)起诉要求肇事外卖员及其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但对方拒赔,认为王老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该获得“双赔”。记者12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此案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当日,外卖员赵力(化名)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通过十字路口时,恰逢王老师下班途中骑自行车由西向南行驶。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赵力在驾驶过程中长时间使用手机接单,因赵力车速过快且未注意避让,致使在通过路口后撞击王老师自行车左后侧,王老师因此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王老师被送医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天。后王老师经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
诉讼中,王老师要求赵力及其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赵力及其公司则辩称王老师已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再支持其误工费主张,否则构成“双倍”赔偿。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的案件,往往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能否兼得问题。停工留薪期,一般是指劳动者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等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停工留薪期规定主要涉及第33条、第39条第二款,其中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此基础上,各地通过出台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操作办法,如《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另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针对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通过相反解释可得出结论,即除了医疗费用外,其他损失具“双赔”的依据。
根据在案事实,王老师因伤构成工伤,对误工费,因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双赔”的医疗费用,故法院认为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编辑 王海萍
流程编辑 刘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