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听 | 取款需派出所同意:“防诈骗”也须合理合法

评论员 李长需
好的初衷,也须合法的行动来配合。
6月11日,有网友反映,其家人在吉林长春市的一家银行取款,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被告知需要辖区派出所同意才行。12日,吉林银行涉事支行以及所属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均表示,凡取款2万元以上者,都需要支行工作人员向派出所报备,此举是为了防范电信诈骗,防止居民被电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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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电信诈骗”这个初衷,没有错。但“派出所同意方可取款”这一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因为银行与储户属于民事行为主体,是平等的法律合同关系,银行没有权力要求储户取款需派出所同意;而派出所也并不属于合同关系中的任何一方,更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其审查核实的权力。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这是储蓄业务的基本原则,也是《商业银行法》的明确规定,更是现代银行体系得以顺利运转的基础。按照这个原则,储户存不存款、取不取款、存多少取多少、存在哪儿、取出来做什么用,都由储户自己来决定,银行及他人都不得询问或非难。不管是银行还是派出所,都不能打着帮助储户的幌子限制储户的存款、取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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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电信诈骗的猖獗,给公众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采取预防措施无可厚非,但采取任何措施都不能脱离法律的框架,尤其不能越俎代庖,过度干预。“取款需派出所同意”,显然是派出所用力过猛,越俎代庖取代了银行等金融系统在防电诈中的主体地位。
实际上,在防范电信欺诈上,银行是防诈骗最重要的责任主体,其同时也拥有最有效的技术手段,比如银行等机构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建立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终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等。诸多成功的反诈骗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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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2万元以上转账交易等都要派出所来审核,在增加储户的时间成本之外,也会大幅加重银行和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负担。即使是为了防电诈,也显得因噎废食、本末倒置了,把最专业的活儿交给了最不专业的派出所去做,而把最专业的银行放在了乖乖听命的地位,无疑严重弱化了银行在反电诈中的主体责任,效果可能适得其反。这显然也并非是最合理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