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城五部门联合发布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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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会议现场 郭剑烽摄
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大保护”的战略要求,依法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6月13日举办“共‘沪’长江生态环境 惩治破坏资源违法犯罪”案例联合发布会,发布5起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例。
自2021年《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五部门通力协作,着力构建执法司法共同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对重要时段、重点江段、敏感水域的执法监管和依法对非法采砂、非法捕捞行为开展治罪与治理,推动长江流域矿产资源、渔业资源有效保护,为守护“母亲河”绿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此次发布的5起案例均为发生在长江流域上海段的破坏资源案件,具有较强代表性。行为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刑事处罚,表明了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案例一:樊某某等人非法盗采江砂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樊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出资购买一条“三无”采砂船,并组织多名“三无”采砂船船主,在长江上海段吴淞11号锚地、青草沙水库1号坝附近水域(禁采区)深夜作业盗采长江砂。其中,樊某某负责联系买砂方,指使李某某调度上述采砂船打砂,并决定买砂款的分配;李某某负责现场收取买砂船支付的砂款和望风;王某某负责负责接送团伙内小工上下船,并驾驶快艇运送李某山至运砂船收取卖砂款。
同期,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向黄某某购买江砂。黄某某联系樊某某,将樊某某在上述水域组织盗采的江砂卖给段某某,黄某某参与樊某某、李某某三人分成。段某某雇佣多条船舶将盗采的江砂运至大蒸港、氯碱码头、金山码头、金汇码头、建工码头等码头,由他人销赃。经统计,段某某所售江砂共计73,000余吨,销赃共计300余万元。
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樊某某指使李某某调度五艘采砂船给陶某甲、陶某乙、秦某某等人的船舶实施非法采砂30余次,江砂62000余吨,涉案江砂的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在36元/吨至55元/吨不等,涉案价值约260万元人民币。陶某甲、陶某乙、秦某某等人通过购买、运输、销售非法采矿所得江砂以谋取利益,2021年3月三人在码头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处理结果】
本案中,犯罪分子为攫取利益,在长江上海段大肆盗采江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利益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深挖犯罪团伙,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实现了“采、运、销”全链条精准打击。自2021年6月开始,公安机关陆续向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起诉樊某某等人。同年7月2日开始,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对樊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3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樊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陈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林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林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组织无鳗苗特许捕捞许可证的人员在本市东海海域非法捕捞鳗苗,三人商定由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捕捞人员、汇总非法捕捞的鳗苗并交由被告人林某甲出售,被告人顾某某安排上述人员进入本市奉贤区沿海堤坝附近海域实施捕捞,被告人王某某协助陈某某记账、结算款项。在牟利方式上,顾某某抽成渔获总数的六分之一,陈某某和林某甲以每尾鳗苗0.7至1元的提成收购,鳗苗再行出售后的获利归属于林某甲。
2023年1月起,陈某某联系的13名小工驾驶“三无”渔船在上述海域张网捕捞鳗苗,至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共捕捞鳗苗约8.6万尾,涉案金额120余万元。其中,3月底之前捕捞的鳗苗均由陈某某汇总后通过林某甲出售,4月之后陈某某经人介绍,将鳗苗出售给被告人林某乙等人。经认定,涉案网具分别为单桩框架张网、张纲张网及有翼单囊张网,最小网目内径尺寸均为2mm。
【处理结果】
2024年4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4月22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林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林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4年5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部分人员适用缓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五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张某甲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自2020年6月起,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携其子张某乙,与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孙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在明知长江、东海水域处于禁渔期,仍密谋组织渔船至上述禁渔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且将水产品分散至江苏启东和宁波慈溪等地市场非法牟利,形成了一条捕捞、运输、销售的完整犯罪链条。
2020年7月12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携其子张某乙,指使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许某某、邱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驾驶各自的五条渔船,从本市崇明北堡港出发至长江禁渔水域,在明知长江该水域处于禁渔期,仍违反国家禁渔规定,趁夜黑四周无其他船只之际,采用拖网捕渔方式,大肆非法捕捞该长江水域内的各类水产品。
同日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金某某按照和张某甲的约定,以上述相同方式,指使犯罪嫌疑人钱某某驾驶渔船,从北堡港出发至东海禁渔水域,在明知东海该水域处于禁渔期,仍违反国家禁渔规定,趁天黑四周无其他船只之际,采用拖网捕捞方式,大肆捕捞该水域内的各类水产品。
次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钱某某驾船至本市崇明北八滧港外等候,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许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等人各自驾船至本市崇明北堡港外等候。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等人驾驶小艇出港接应,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在北八滧港岸接应,共同将上述渔船中此次非法捕捞而来的水产品偷运上岸并装车。次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金某某驾驶厢式货车将上述偷运上岸的水产品转运销赃途中被我局当场查获,当场查获车内涉嫌非法捕捞的各类渔获物94箱共计总重量为611.15公斤。之后,警方在江苏启东、海门、连云港等地抓获另外7名犯罪嫌疑人。
【处理结果】
2021年2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张某甲等9人提起公诉。2021年3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被判处6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沙某某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0日晚,通过前期大量的侦查和排摸工作,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成功查获1起发生在长江河道上海段水域的夜间盗采江砂违法案件,涉案人员、采砂船舶及违法所得江砂被当场控制。后经两部门联合调查证实,当事人沙某某系“三无”采砂船负责人,其通过雇佣船员,联系对接采砂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等事宜,于2月20日晚,驾驶“三无”采砂船在吴淞口11号锚地附近水域实施了违法盗采江砂的行为,共采得江砂约326立方米。
【处理结果】
该案于2021年2月26日正式立案;4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沙某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1万元,没收非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江砂约326立方米)”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当事人全额缴纳了罚款,总队委托第三方将采砂机具拆解,依法没收柴油机2台、吸砂泵4台、吸砂管4根以及所采得的江砂约326立方米,并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全部上缴国库,至4月25日,各项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案例五:陈某某、朱某某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6日8时43分,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通过长江智能管控系统发现有人疑似在崇明区跃进水闸东侧堤坝上使用钓竿进行垂钓,该位置属于崇明区禁止垂钓区域,执法人员当即赶往案发现场。当日9时16分,执法人员在跃进水闸东侧石坝上发现陈某某、朱某某,两人随身携带了一个钓鱼包,在石坝边上芦苇荡中发现了2根钓竿。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陈某某、朱某某系同事关系,案发现场发现的2根钓竿是两人所有,两人于2023年4月26日8时15分左右到达案发地点开始垂钓,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未发现有渔获物。
【处理结果】
陈某某、朱某某的垂钓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之规定,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2023年5月19日,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陈某某、朱某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