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去银行取钱要征得派出所同意?别把金融的事情当儿戏丨快评

储户去银行取钱要事先征得辖区派出所的同意?2024年6月11日,有网友反映,在长春市吉林银行的一家网点取款,被告知需要辖区派出所同意才行。12日,吉林银行涉事支行及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均表示,此举是为了防范电信诈骗,防止居民被电诈。
当事网友发布视频称,其母亲携带了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前往长春市吉林银行取款,被银行告知需派出所同意才能办理。该网友表示,因另一银行存款利息较高,其母亲想将吉林银行的钱转入到另一家银行,总金额不到10万元。最终,他们等了很久,派出所审核后,才在银行窗口成功转账。
此事引发舆论一片哗然,因为大家都觉得不可思议。
现行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当地派出所为何要侵犯储户与银行的权利?银行又为什么要配合当地派出所的要求,限制储户的取款权利?
从吉林银行涉事支行及辖区派出所的回应来看,这一操作有一段时间了,并且建立了标准的流程。也就是说,之前许多储户被要求如此这般操作了,但不觉得有什么不妥,或觉得不对但也没有公开声张,直到这位网友知道自己的母亲被如此要求,基于不忿才通过社交平台公之于众、付诸公论 。
该支行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辖区派出所要求,取款2万元以上,需要支行工作人员向派出所报备,派出所对客户账户核实后,便可以取款。
以报备的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许可,实质是扩展自己的权力。本来,报备的意思是自然人或企业把某些信息告知某个政府部门,便于政府了解情况或汇总统计,报备也不构成自然人做某个事或企业开展某个业务的前置条件,并不是说,不报备或报备的信息格式有问题或没有通过自证或核查确认信息为真之后就不能做事或开展业务了,这样的话报备就成了行政审批/许可。实践中,不乏政府部门把报备异化为行政审批/许可的,如以“报备不通过”驳回企业开展某个业务的权利。
涉事辖区派出所(很可能也只是上级指令的执行者)扩权的手法,一是私设报备事项,“取款2万元以上,需要支行工作人员向派出所报备”;二是把报备变为行政审批/许可,“派出所对客户账户核实后”,储户才能取出自己的钱,每一步都是没有法律依据与合法授权的。
这一名为报备实为行政审批/许可的行为,还有标准的操作流程。该支行上述工作人员介绍:核实客户身份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客户表明取款需求后,支行工作人员线上向派出所说明,公安人员线上审核通过,客户便可办理;“有的客户也会遇到需要派出所工作人员到支行现场处理的情况,每位客户遇到的具体审核情况可能不同”。可见,既有常规的线上审核系统,也有非常规的现场处理程序。“审核”一词,显示了辖区派出所已经将所谓的报备当成行政审批/许可了。
然后,该支行所属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居民有取款需求,确实需要向银行说明用途、明细等,银行会将相关信息提交到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实后方可办理。这也印证了该支行上述工作人员所言非虚。
私设报备,并将报备实质变为行政审批/许可,不太可能是某个辖区派出所的决定,很可能是上级公安机关或政府部门的决定。因为涉事支行工作人员表示,不仅吉林银行,目前多家银行(对取款)均有相关要求。
区区一个辖区派出所,应该没有这么大的能量让多家银行配合。吉林银行的官方回应很模糊。其客服表示,目前银行内部未出具当事网友提到的相关取款规定,不过有网点应辖区派出所要求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何取款需按网点实际情况来。即不承认总部出台过“取款超过两万元要向辖区派出所报备”的规定,但又认为网点与储户要配合辖区派出所要求,似乎知道某些网点是有这样的要求的。
私设报备与行政审批/许可,明面上的理由是防止居民被电诈,这是值得商榷的,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文章一开头就提出来的,反电诈与派出所的权力是否可以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之上?二是,以好心或“为你好”的名义就可以随便扩张权力和滥用权力吗?三是以防止居民被电诈为由要审批居民取钱的用途与明细,是否会让居民有强烈的不安全感?四是防电诈是为了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岂能采用侵犯人民财产权的方式?目的与手段南辕北辙。
所以,如果这一操作真是为了反电诈,算好心办坏事,应该立马终止,并进行内部追责。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讲了这么多年,当入耳入脑入心。
金融的核心是信用、信誉与信心,别把金融的事情当儿戏。不管以什么名义,银行对储户取款、转账设置如此这般不必要的重重障碍,有可能造成负面后果。要是储户担心钱取不出来,这样的情绪在储户中传染,导致储户对银行的偿付能力与经营能力丧失信心,可能会发生挤兑。如果地方政府因为担心城商行的储蓄搬家,以“为你好”的名义阻遏储户,那就会面临信誉与公信力的巨大损失,得不偿失。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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