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南京市住宅物业条例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物业费调价公示不少于七日

继今年5月公开征求意见后,备受关注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方案)》于6月13日再次在南京市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版本由原先的八十四条变更为九十二条,修改了部分表述用语,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条件、物业费调价、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等方面的调整与此前修改方案基本保持一致。
欠缴物业费业主也可参选业委会
记者注意到,修改内容包括重新调整部分段落,修改部分表述用语,新增部分解释性文字等,在主要内容上与之前的修改方案基本保持一致。
在公众普遍关注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方面,筹备组成员不再有这类限制:“应当履行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义务,不得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的行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任职。”而在业主委员会的参选条件中,也删除了类似的表述:“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
南京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次修改后意味着欠缴物业费的业主也可以参选业委会了。据了解,今年4月北京也对物管条例进行了修改,作为业主参选业委会委员的限制条件之一,此前北京的规定是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不然不具备参选资格。而后该条款被指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因而被予以删除。今年3月,江西南昌一个小区进行业委会换届时,有业主被阻止报名,原因是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后该业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业主获胜,要求指导部门予以纠正。
相关人士表示,不交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理解为“拒不履行业主义务”,因此“不交物业费不能参选业委会”并不符合法治精神,因为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对业主委员会的参选资格作出限制,这也是此次南京物业新规做出调整的原因之一。
物业费调价公示不少于七日
在物业费调价方面,此次修正方案规定调价方案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删除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这一条款,调价方案决定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在物业退出方面,规定了物业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对拒不退出或者移交材料的,发生矛盾纠纷不能顺利交接的,经业委会请求,辖区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维修资金使用经业主共同决定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此次修改方案新增了部分表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可靠、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组织征询业主意见,经全体共用部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转核准的资金。超过一定额度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投标、审价、监理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6月22日。(记者 马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