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持续提升监管教育帮扶水平

图片
□ 本报记者 姜东良 梁平妮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近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地方立法细化上位法要求,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六章52条,就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分工、工作体制机制、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保障和监督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
在介绍立法背景和必要性时,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表示,山东省是全国首批6个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之一,自2003年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山东省司法行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下,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探索建立了分析研判、重点对象管理、常态化教育帮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心理健康教育、部门协调联动、应急处置等制度机制,规范实施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平安山东和法治山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厘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衔接,明确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之间权责关系,细化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制度措施,固化在改革和探索中取得的成果。”刘振远说。
“根据前期立法调研、论证,我们发现制约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因素是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不完善,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不清、衔接不畅,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之间权责关系不顺、人员和经费保障不足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介绍说:“因此,山东开展社区矫正地方立法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主要从理顺工作体制机制、明晰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力量有机衔接配合的角度,加强制度设计,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矫正小组等各方面的职责和工作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努力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率。”
健全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健全完善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例》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的职责定位和工作范围。完善社区矫正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定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由负有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依法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司法所接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书面委托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并对受委托的司法所进行监督和指导。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和司法所的承接条件,编制工作事项清单,明确委托范围和内容,报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条例》探索优化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工作力量,探索片区化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组织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此外,《条例》健全各方力量协作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监狱管理机关等单位按照规定加强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协助查找、应急处置、收监执行等环节的衔接配合。为提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还要求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服务范围,强化协同配合。
强化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条例》细化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委托调查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组织宣告、办理解除矫正和矫正终止手续等程序的具体要求,并对教育矫正、心理咨询和辅导、社会关系修复等提出明确要求。
同时,《条例》完善矫正小组的人员组成和具体职责,规定矫正小组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定期开展走访谈话,掌握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进一步细化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具体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禁止令以及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或者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申请以及变更执行地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评估考核,调整管理等级。
“《条例》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保护。”刘源说,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明确要求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别进行并对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强化了矫正小组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引导和规劝责任;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或者解决其就学、就业等问题。
加强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效。近年来,山东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大力推进“智慧矫正”建设,持续深化政法系统跨部门协同办案平台应用,打通相关政法单位的信息数据壁垒,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山东省智慧矫正平台”先后与省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建等部门实现了数据对接,为综合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相关信息,持续提升监管和教育帮扶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
“《条例》在社区矫正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刘振远介绍说:“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案件信息交换平台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者罪犯进行调查评估。积极推动政法单位通过案件信息交换平台共享社区矫正工作数据,建立了入矫信息接收和解矫信息推送等数据通道,可以更加及时、准确传递有关案件信息。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数据汇集、信息共享、智能分析、服务决策等。”
此外,《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从便利工作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全省大数据信息交换平台依法共享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信息化核查、通信联络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并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等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建设社区矫正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设备,推进“智慧矫正”建设。
“当前,我们正在实施‘山东省智慧矫正平台’的优化升级工作,升级版矫正平台将更符合各层面工作实际,更能精准赋能社区矫正,为社区矫正高质量发展有效助力。”刘振远说。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