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杀人,老大获罪:一桩涉黑命案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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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城后港桥。2012年11月22日晚,这里发生了一起命案。(南方周末记者翟星理/图)
十年前,“小弟”杀人;十年后,“老大”坐牢。
2012年,安徽南陵县发生一起命案,致他人于死地一方的“小弟”们先后到案,但“大哥”一直在逃。
出狱后的“小弟”们欲向大哥讨要经济补偿,因对数额不满,有小弟将其举报至公安机关,并由此牵出一个由57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开信息中,这是迄今南陵组织成员最多的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
南陵隶属芜湖市。2023年11月,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主犯刘斌、杨志荣因所犯各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二十四年。其余55人获刑一年至十八年不等。
杨志荣原本是颇有作为的商人,生意得意时在南陵县交友广泛。杨志荣的一位家属说,他就是因为“江湖义气”,才卷进“黑帮火并”案。
饮酒斗殴
命案的发生,充满江湖气息。
2012年11月22日晚,南陵当地人刘斌与姚能兵在县城“特味农家乐”酒店吃饭时相遇,双方各带一帮手下。用餐期间,因饮酒发生矛盾,刘斌的两名手下于彬、邵璨被打伤。
刘斌随后电话联系姚能兵,要求对方负责。
通话的结果是,双方约定在后港桥斗殴。邵璨、于彬邀集三十余人,在县城城郊后港桥一处民房中集合,分发刀、矛后在后港桥河埂上等待。
胡某是当晚被刘斌一方叫到后港桥的社会青年之一。他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是李某通知他到后港桥附近邵璨租的民房处。但他跟邵璨并不熟悉,“邵璨是刘斌的小弟,李某是邵璨的小弟,我是李某的小弟。”
那时,后港桥周围都是农田和民房,也没有路灯。胡某到场后注意到,刘斌坐在一辆车上,始终没有下车,邵璨组织他们隐藏在道路两旁,准备伏击对方。
晚上11时许,姚能兵一方开着两辆车出现在后港桥附近。车还没停稳,就遭到砖块抛掷和铁棍钢管攻击。
“但是他们没跑,还下了车。”胡某说,对方的表现是他没有想到的,“社会上打架一般做个样子也就差不多了”,“他们两辆车上一共有一二十多人,我一看还有好几个我都认识,没想到现在要互砍了”。
梅某龙也是当晚被刘斌一方喊过去的社会青年。他回忆,遭伏击之后,姚能兵一方二十多人下车,立即向刘斌一方人马冲来,双方混成一团,持钢管、砍刀互殴。
打架时正下着小雨,路面湿滑,双方都有不少人滑到田埂下。混战几分钟后,梅某龙和几个小青年脱离“战场”走到路边,看到另一个人也向路边走来。
梅某龙身边的青年问对方是谁,对方回答是“一起来的”。
“但是我们这边的小青年认出来了,那个人是‘疯子’。”梅某龙说,绰号“疯子”的倪清,是江苏徐州人,人高马大,打架凶狠,平时是姚能兵的保镖。
于是,几个小青年开始追打,倪清逃往田边。
据一审判决书,双方互殴时,多人受伤。倪清头部被砍了一刀,倒地后又有8人持茅(削尖的钢管)、刀对趴在地上的倪清的手臂、腿部进行戳、砍。
后经法医鉴定,倪清系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参与此次斗殴的双方,另有一人重伤,两人轻伤。
命案引起当地公安机关的重视。刘斌一方的小弟们先后到案。他们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入狱。
在倪清倒地后仍持械攻击他的几个人,则多了故意杀人的罪名。
2015年4月8日,参与者于彬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高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叶某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获刑六年六个月。其他小弟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判处六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互殴中“吃了亏”的姚能兵一方,也有人因命案伏法。
2014年5月,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对姚能兵涉黑一案公开宣判,姚能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姚能兵涉黑团伙就此覆灭。
不过,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
检察长的“关照”
命案的始作俑者刘斌、邵璨等人一直在逃。
他们能逃往哪里?案发后,刘斌想到了杨志荣。2007年,刘斌结识了与他人合伙承建南陵县阳光小区安置工程的杨志荣。彼时,杨志荣刚涉足南陵县房地产和建筑工程领域。
判决书记载,“他亟需借助刘斌组织恶势恶名攫取经济利益,刘斌则因认可杨志荣的个性和发展前景,率组织成员朝杨志荣靠拢。”2010年至2013年期间,杨志荣以企业为基础,通过给予股份、支取工资等方式为组织提供有力经济支持,成为组织成员公认的“老大”,与刘斌同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刘斌之妻李某红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案发次日凌晨,刘斌回到家里。当时她和孩子在卧室睡觉,刘斌就去了另外一个房间。
上午,刘斌外出。下午,李某红接到刘斌的电话,称他的小弟打死人了,他要出去躲一阵。
杨志荣原来的司机朱某泉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案发次日晚上,杨志荣让朱某泉开车带他去了朋友的别墅,刘斌、邵璨等人正在别墅里等候。
杨志荣到案后供述,他在朋友的别墅里,向刘斌提供了2万元,供其跑路,又为刘斌及其同伙提供了手机、电话卡,以躲避公安机关侦查。
2014年上半年,杨志荣还请托时任南陵县检察院检察长陈帮峰给予关照。
判决书记载,2012年至2019年,陈帮峰任南陵县检察院检察长期间与杨志荣认识。交往中,杨志荣以节日礼物等形式送给陈帮峰价值十余万元的礼品和一副高价购买的山水画,并长期提供车辆给陈帮峰使用。
刘斌、邵璨等人潜逃后,对于杨志荣的请托,陈帮峰起初并未答应,而且以案情严重为由让杨志荣也别管。
转机发生在2015年2月。已潜逃两年多的刘斌联系杨志荣,称愿意投案。杨志荣随即联系陈帮峰。当月9日,杨志荣陪同刘斌到南陵县检察院自首,陈帮峰安排了讯问,刘斌一直否认邀约、组织、指挥后港桥斗殴事件。
案卷材料显示,南陵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徐某某称,案件办理过程中,陈帮峰通过公诉科科长过问办案进展,并要求作出审查意见之前一定要向陈帮峰本人汇报。
徐某某当即意识到不对,心想“刘斌可能在检察院找人了。结合公诉科科长说的话,我理解是在传达陈帮峰的意思,尽量作出有利于刘斌的处理”。
但徐某某也承认,关于刘斌在后港桥案件中的行为,刘斌、邵璨的供述与该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刘斌、邵璨有串供的可能。
“我一直在纠结对刘斌的处理意见。”徐某某说,一方面综合全案,应该对刘斌提起公诉,另一方面考虑到陈帮峰的意思,她也不敢轻易决定。最后,徐某某决定向陈帮峰汇报。
陈帮峰看了徐某某的审查报告,表态说,“案件到了这个阶段了,不行就让公安拿回去。”徐某某说,“拿回去”就是让公安撤案。
卷宗记载,南陵县检察院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表示对刘斌的处理意见还是要拿到检委会上讨论。但陈帮峰说“现在这个时间上会还来得及?”
徐某某自知,对刘斌作出撤案处理,责任太大,就提议在科室开会讨论。在讨论会上,为了“自救”,徐某某提出了管辖问题,而后公诉科科长向芜湖市检察院公诉处汇报,但市检没有立即答复,讨论中止。
2015年2月,南陵县检察院致函南陵县公安局,建议对刘斌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南陵县检察院又建议县公安局对刘斌进行撤案处理。
时任南陵县公安局局长张某柱向法庭作证称,在接到南陵县检察院建议对刘斌取保候审的函之后,他考虑到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不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会影响公安局与检察院的关系,就办理了取保候审。但他没有同意南陵县检察院的撤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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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公安局。(南方周末记者翟星理/图)
举报
在陈帮峰的安排、运作下,后港桥命案发生后,刘斌事实上没有受到法律制裁。
转机发生在2020年前后,因后港桥命案入狱的小弟们陆续刑满释放。
胡某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当年的一名同伙对刘斌没有坐牢一直心存不满,认为是小弟们替老大背了黑锅,因而在出狱之后就立即联络了5个人向刘斌索要经济赔偿,他们都因后港桥命案入狱。
“他要的其实也不多,50万。”胡某说,但刘斌拒绝了,只是通过一名手下象征性地支付了5万元,“所以他就开始举报刘斌。”胡某称,举报人还问他是否愿意在举报信上签字,他拒绝了。
案卷材料也显示,胡某提及的此人确实就刘斌潜逃一事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不过南方周末记者向其求证时,他表示,“我只知道有人出狱之后举报了刘斌,不知道具体是谁。”
判决书记载,彼时,恰逢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接到举报后,芜湖市检察院、南陵县检察院对刘斌案件进行核查。
很快,刘斌案启动核查程序的消息传到了陈帮峰耳中。陈帮峰此时已转任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检察长。
2021年6月18日,陈帮峰约杨志荣在镜湖小学附近一家咖啡店的包厢见面,询问2015年2月杨志荣陪同刘斌自首的一些细节。
杨志荣察觉到可能出了问题,就问会不会连累到自己。陈帮峰说,他已经被上级喊去问话,“这件事要处理人的话我来担责,不会连累办案人员。”
过了一会儿,陈帮峰问刘斌有没有被抓起来。杨志荣回复“还没有”,陈帮峰告诉他“很快就要被抓了”。
杨志荣追问“刘斌跑了是不是更好些?”陈帮峰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此外,陈帮峰为对抗组织审查,还嘱咐杨志荣,一旦被纪委问话,“不要乱讲”。
杨志荣随即约见刘斌,当面转告了陈帮峰的意思。当天晚上,刘斌再次潜逃。
陈帮峰的“通风报信”非常及时。就在刘斌再次潜逃6天之后,刘斌案的核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南陵县检察院撤销了2015年2月向南陵县公安局发出的《建议撤回案件函》。
2021年10月,刘斌、杨志荣先后被捕。
对于刘斌在后港桥命案中的犯罪行为,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无为市(芜湖市代管的县级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刘斌一审获刑十四年,二审维持原判。
刘斌被捕一个月后,陈帮峰在弋江区检察院检察长任上落马。 2022年11月,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帮峰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23年1月,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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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9日,刘斌、杨志荣等57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图片来源:芜湖长安网)
7宗罪
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还发现了刘斌、杨志荣等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最终锁定了一个成员达57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起诉书,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为刘斌、杨志荣,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共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四十余起,并实施殴打他人、打砸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10起。此外,该组织成员实施的非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强奸、窝藏、串通投标等7个罪名,涉及违法犯罪事实二十余起。
杨志荣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是庭审的焦点问题之一。
检方指控,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刘斌、杨志荣,应当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此,杨志荣当庭辩解,他经营企业多年,没有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和主观故意,他与刘斌、邵璨等少数几人认识多年,平时只是朋友关系。另有多名被告人当庭陈述,称杨志荣不是他们的老大,他们不认识杨志荣。两审中,法庭均未采纳上述意见。
2023年11月29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杨志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徇私枉法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等7项罪名,总刑期为38年,法院决定对杨志荣执行有期徒刑24年。
在杨志荣的各项罪名中,故意杀人罪的刑期是12年。法院认定的故意杀人事实即2012年11月22日晚上的后港桥命案。
案发前,刘斌曾给杨志荣打电话,向杨志荣借一辆双龙商务车。杨志荣的司机朱某泉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接通电话时,他正开车带杨志荣刚到距南陵县两百多公里的滁州市谈项目。
这通电话成了杨志荣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的重要理由之一。
据刘斌的证词,他给杨志荣打电话时汇报了和姚能兵团伙约架一事,杨志荣承诺为此善后。但之后,刘斌当庭推翻了这一证词。庭审中,朱某泉和邵璨等人也提到,杨志荣劝阻过刘斌和邵璨参与斗殴。
法院认为,在后港桥命案中,杨志荣事前知道此事,并提供商务车运人,事后还为刘斌、邵璨等人提供藏匿住所和手机、资金以帮助潜逃,“虽然杨志荣在事前劝说刘斌、邵璨不要参与该其斗殴,但并不能否认杨志荣对该起聚众斗殴的默许。”
杨志荣的家属和辩护律师认为,杨志荣对后港桥命案的参与人进行过劝阻,且本人并未参与这起命案,不应被控故意杀人罪。
律师袁长伦曾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过法官。其介绍,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犯罪事实一般分为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和组织成员的个人犯罪,而判断一项犯罪事实属于组织犯罪还是成员个人犯罪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超过了犯罪集团的整体意志。
袁长伦解释,如果在犯罪集团的整体意志范围之内,就属于集团犯罪,否则属于成员个人犯罪。他分析,就后港桥命案情况而言,如果斗殴事件是为了这个犯罪集团的整体利益,那么黑老大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只是成员个人的争气、争面子行为,黑老大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也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赵军对南方周末记者分析,上述法条中的“全部罪行”指的是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不包括与犯罪集团无关的、组织成员因个人原因实施的个人犯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点也出现在二者的认定上。
赵军补充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通常实施的争强斗狠、打架斗殴等行为,只要为了扩大组织的非法影响、树立非法权威,或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均应认定为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审判决后,杨志荣、刘斌、邵璨等8人提起上诉。芜湖中院于2024年3月6日对以上8人的上诉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斌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个罪名,一审判决时,与无为市法院已经判决的另外一起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组织的其余55人获刑一年至十八年不等。他们当中一些人,在刘斌、杨志荣涉黑案案发前,因后港桥斗殴案件已被判刑,在刘斌被举报牵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之后,再次入狱。
南方周末记者 翟星理 南方周末实习生 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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