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录像不完整,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举办结婚典礼是传统的婚俗习惯,婚礼录像又是记录结婚典礼的重要方式,具有纪念意义。但如果婚礼录像被丢失,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又该如何承担责任?
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就遇到了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的糟心事。婚礼前,原告李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被告刘某,为其女儿女婿的婚礼进行摄影录像,双方微信约定由被告刘某负责婚礼两天的录像摄影,服务费为4600元,原告李某当时便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定金1000元。
婚礼如期举行,被告刘某指派其他人去现场拍摄,并未事先告知原告李某。婚礼完毕后,原告李某依约支付了剩余费用,但和被告刘某索要拍摄视频时,被告刘某却称婚礼当日视频有部分内容丢失,但因并非他进行拍摄,也未参与视频制作,此事与他无关。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李某将被告刘某诉至固阳县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
承办法官考虑到婚庆摄像资料是具有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原告李某而言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且婚礼过程具有特定性,不可重复和再现,被告刘某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因过错导致婚礼摄像资料丢失,造成了原告李某的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释法析理,把脉焦点,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刘某当场给付原告李某赔偿款。
法官说法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条中所说的特定物,不同于普通物件,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往往承载着某种特殊的情感回忆,对权利人而言具有重要的人身意义。
具体到本案中,举办结婚典礼本身是极具纪念意义的事情,婚礼录像是每对新人十分珍贵的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再现性,一旦损毁灭失将不具有可逆性。虽然婚礼录像丢失不会对当事人的身体造成损害,但是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提供服务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礼视频灭失或大部分缺失,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