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补办6万元实名国债凭证兑付,一年后被银行告知取了别人的钱;储户不服退钱判决:咋有这么巧合的事?

全文2683字, 阅读约需8分钟,帮您划重点如下

划重点

01江西徐女士在建设银行鹰潭市分行成功挂失补办6万元国债凭证,2022年到期后兑付本息共计67200元。

02然而,2023年银行告知徐女士兑付的是别人的钱,国债凭证不慎丢失,挂失补办,成功兑付的柴先生和徐女士是夫妻。

03银行方面称,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张冠李戴”,但徐女士夫妇质疑这一说法。

04一审法院判决徐女士归还银行67200元不当得利,银行需承担至2024年1月31日的利息。

05律师赵良善表示,银行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建议徐女士借助当地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力量,进一步调查此事。

由腾讯混元大模型提供技术支持

江西徐女士持自己的身份证挂失补办了6万元国债凭证,2022年到期后在网点兑付本息共计67200元。2023年兑付银行建设银行鹰潭市分行发现这笔国债兑付错误,徐女士兑付的是别人的钱。
国债兑付凭证不慎丢失,挂失补办,成功兑付
江西的柴先生和徐女士是夫妻,退休职工。近日柴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爱人徐女士曾于2019年11月在建设银行鹰潭铁路支行网店同时购买了两笔凭证式国债,一笔6万元期限为3年,一笔是3.4万元期限是5年。
“两笔国债分别于2022年11月、2024年11月到期,购买完回家后,便记录在了小本子里。”柴先生说,“2020年3月我翻阅小本子时发现,那张6万元的国债凭证不见了。因为是实名认购,我爱人赶紧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府前路建设银行的网点进行挂失补办国债凭证。”
据柴先生称,2022年11月这笔6万元国债到期,他爱人前往银行凭借自己的身份证及补办的国债凭证进行兑付,本息共计67200元,钱直接转入了徐女士的银行账户。
一年后银行追要:兑付给你的,不是你的钱
“直到2023年11月12日,我俩当时人在外地突然接到了自称是建设银行鹰潭铁路支行的工作人员来电,对方要求我们带上身份证去他们网点一趟。”徐先生说。
徐先生介绍:“14日我回到鹰潭市前往了该银行,有一个老太太拿着一张国债凭证,金额也是6万元3年期。但凭证上的名字却是我爱人,身份证号和我爱人的一致,银行说2022年兑付给我爱人的国债是这位老太太的。老太太不识字,当时办业务的时候没发现,近期来兑付时才发现是银行工作人员当时弄错了,把老太太的国债兑付给了我们。要求返还本息共计67200元。”
徐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说,当时他两口子觉得莫名其妙,自己是凭挂失补办的国债凭证兑付,怎么会一年后冒出个人来,说他们是冒领的。“要知道国债兑付是实名认购,怎么会存在冒领,如果是冒领,那我爱人之前购买的6万元国债去哪了?”徐先生不解。
银行解释: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张冠李戴”
没过多久,老两口便收到了法院传票。建设银行鹰潭市分行以不当得利将徐女士告上法院。
2024年3月1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庭上,银行方称2019年11月10日徐女士在网点认购债券34000元后,同一经办人员紧接着办理客户周某的债券认购业务,认购资金由周某名下账户转出,金额60000 元、期限三年。由于业务经办人疏忽大意,未退出前笔业务页面错将该笔业务记在徐女士名下。周某因年老且识字不多未发现错误,一直持有收款凭证。
2020年3月19日,徐女士对周某实际所有的国债收款凭证采取凭证、密码双挂方式取得补发的债券收款凭证,并于2022年11月10日冒领债券本息67200 元。后周某本人持收款凭证要求银行兑付,银行于2023年11月23日垫付本息67200元。银行曾多次向徐女士催讨该笔不当得利,但徐女士拒绝给付。
法庭上,银行提供了两份流水号不同的债券业务凭证。这两份凭证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均为徐女士,国债账号一致,均为2019年11月购买6万元三年期国债,到期日期均为2022年11月10日。但一张客户签名为徐女士,一张客户签名为周女士。
一审法院判决:不当得利成立,归还67200元
经法院审理,银行提交的证据表明,周女士国债系其本人存折转账购买。徐女士称自己系用6万元现金购买国债,但由于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
2024年3月7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周女士的信息登记成了之前徐女士的信息,之后徐女士通过挂失取得周女士的国债凭证,并进行兑付属于不当得利。徐女士辩称自己是通过现金购买国债,之后丢失原始凭证,但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图片
徐女士的业务单
图片
周女士的业务单
法院判决,徐女士归还银行67200元不当得利。此外由于系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存在明显过错,导致2022年11月10发生错误兑付,至2024年1月31日法院向徐女士送达起诉状前的利息,由银行自行承担。
当事人质疑:太多的不解总不能都用巧合来解释吧
6月17日,柴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说,一审判决后他咨询了多名律师,由于自己确实难以证明自己是现金购买的国债,没有律师愿意帮他上诉,最后无奈放弃了上诉权利。
“所有证据都是银行提供,我们一般储户根本拿不到相关证据。”柴先生颇为无奈,“而且要怎么证明我是拿现金购买的国债?我们老两口的所有银行流水可查,但法院不认为这些流水和6万元现金购买国债有必然联系。”
“我如果没有在银行购买国债,怎么会好端端的拿着身份证据补办凭证?”柴先生说,“我们一家人和周女士压根就不认识,生活上也没有任何交集。我去银行补办正好,工作人员怎么就从系统中筛选出了那张错误的、用我的身份证号、我的姓名登记的凭证?这张凭证的持有人正好是不识字无法核对信息的储户?就算这种种巧合成立,那张凭证上客户签名和单据上的名字不一致,身份号不一致难道银行经办人、复核人同时没有核对吗?这不能也用巧合解释吧。持有人周女士不识字,凭证上的身份证号阿拉伯数字她总认识吧,也不核对?更为奇怪的是,银行和周女士称,她是2019年11月购买的6万元三年期国债。应该于2022年11月到期。周女士手中的兑付凭证到期日期是2022年11月10日,为什么她会在2023年11月10日才去银行兑付。难道周女士连日期的阿拉伯数字也不认识吗?”
6月1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建设银行鹰潭铁路支行,工作人员称稍后由负责人回电。当晚,一自称系建设银行鹰潭市分行的工作人员致电记者,但仍未就种种疑惑进行答复,她称需要和相关负责人商议后尽快向媒体答复。18日中午,该银行铁路支行相关负责人回电,称案件详情需法院调阅详细案卷。但对于记者提出凭证上是否需要经办人、复核人签字,两人能否为同一人,当录入错误信息后,系统是否自检等疑问,该负责人并未答复。
律师说法:银行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应由金融监督管理局调查真相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银行人为自身录入错误,导致张冠李戴。但是,徐女士通过补办凭证兑付成功,说明银行进行了第二次审核。徐女士以现金方式购买国债亦符合常理,毕竟6万元现金不是巨款,对于老年人来讲,家里存有6万元现金并不违背常理。更何况,徐女士与周女士素不相识,也不可能刻意冒领周女士的国债。从周女士的转账凭证,不难看出周女士购买国债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也不排除徐女士在同一天也购买了国债的可能性。
赵良善表示,尽管一审判决做出了不利于徐女士的判决,但是目前该案的疑惑仍未消除,对于银行的辩解,不能全然采纳,因为银行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辩解无法令人信服。为此,徐女士后续可借助当地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力量,向上级监管部门反馈,并启动调查程序,对银行进一步调查,查询6万元现金是否入库以及去向,继而澄清事情真相。
赵良善提醒,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微妙的一举一动都关乎用户的经济利益,容不得半点差错,工作更要讲究缜密。不能一出问题,就以工作人员当初录入有误为由撇清关系。其实,最终伤害的是银行自身是信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编辑 董琳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