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不赔现金只赔代金券,延误险如此赔付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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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航班延误险的赔付方式多以代金券为主,引发消费者质疑其合理性。

02消费者陈女士购买航班延误险后,仅获得一张50元代金券,有效期为一个月,认为被坑。

03然而,张女士因航班延误获得100元代金券,但规定限制使用人为平台指定的同行人之一,无法转让。

04专家表示,购买航班延误险只赔代金券不公平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应依法维权。

05为此,陈音江建议,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告知消费者赔付方式为代金券,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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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记者 杨绎霏):5月底,来自北京的陈女士计划前往广州旅游。观察过目的地近期的天气后,因担心航班延误出现损失,陈女士在出发前为自己购买了一份48元的航班延误险。“航班延误了一个多小时,只赔付了一张50元的代金券,有效期为一个月。购买保险赔付的却不是现金,感觉好像被坑了。”
来自湖北武汉的张女士也有相同经历。航班延误3小时40分钟后,延误险生效,平台按照理赔标准向张女士赔付了一张100元的代金券。“不仅使用期限被限制,也限制使用人为平台指定的同行人之一,无法更换,无法转让。我们没有频繁乘机的计划,这样赔付相当于没有赔。”张女士说。
张女士告诉央视网《新闻+》记者,家中亲戚之前也曾购买过一次航班延误险,后因航班延误得到500元代金券。“他再次购买机票想要用掉这张优惠券时,发现平台还会‘杀熟’,他本人购买机票的价格比其他人要贵200元。这代金券不就大打折扣了吗?”
央视网《新闻+》记者浏览社交平台及投诉平台后发现,平台以代金券形式赔付航班延误险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类代金券多数还会设置使用期限。张女士表示,自己虽然知道平台应该直接赔付现金,但自身承担的反馈、投诉成本实在太大,于是只能接受赔付代金券的结果。
航班延误险赔付方式多以代金券为主
今年5月,钱先生购买了两张由成都飞往合肥的机票,并提前为自己和朋友在平台购买了两份80元的航班延误险。但飞机延误后,钱先生只得到了平台赔付的4张50元的代金券,总价值200元。同时平台规定,这些代金券每次限用一张,有效期为一年,且仅限于购买国内航班。
“我一直有购买航班延误险的习惯,此前也曾遇到过航班延误获得赔付的情况,赔付方式都是以现金支付为主。”钱先生说,“收到的代金券对于使用的地点、时间、额度都设置了限制,根本没有使用代金券的合适机会,这样就相当于没有赔付,消费者的损失与平台承诺的赔偿是不对等的。”
钱先生也曾向平台反映,但平台工作人员以“规定就是这样”为由回复。后续,钱先生向多个平台投诉,事件才得到处理。“他们说确实是应该赔付代金券作为补偿的,但是现在‘特事特办’,可以给我们退现金。”
此前,多数航班延误险产品保费为20元至30元,以现金赔付为主。赔付标准多为200元至400元之间,理赔标准不尽相同。
2017年,随着航班量持续增长、复杂天气多发、空域用户活动频繁等因素的影响,航班延误险在需求量持续加大的情况下,承保风险增加。为了减少赔付率,不少延误险产品在理赔标准上做了改变。比如,通过延长起赔时间抬高赔付门槛、将延误赔偿范围指定为到达延误等。
近些年,一些保险公司或购票平台的航班延误险,采取了以赔偿代金券为主的理赔形式。
央视网《新闻+》记者检索多个购票平台发现,平台在售卖机票时,会在付款界面推荐不同价格的航班延误险,一旁标注“延误最高赔付200元”“延误¥368”等字样。
对此,部分受访者表示,这些字眼误导性很强,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赔付形式是支付现金,只有进一步点击保险详情页的介绍后,才显示具体赔付标准。
在一购票平台上,售价40元一人的“航意航延组合险”的赔付标准有如下规定:航班起飞延误10分钟(含)至60分钟(不含),且航班到达延误不足4小时,且未发生返航、备降、取消,最高保额为20元等值机票代金券2张;航班起飞延误60分钟(含)以上,且航班到达延误不足4小时,且未发生返航、备降、取消,最高保额为50元等值机票代金券2张;航班到达延误4小时(含)以上(航班最终状态为到达延误4小时及以上则仅赔偿此项责任),最高保额为368元。
其中,该平台对于代金券设定了一年的使用期限,并表示如果代金券过期,可以联系客服进行“延期”处理,重新激活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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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平台上,对于延误险的赔偿方式仅设定为代金券赔付,延误4小时(含)及以上补贴150元机票代金券;延误2小时(含)—4小时补贴100元机票代金券;延误1小时(含)—2小时补贴50元机票代金券。并对代金券设定7天使用期限。
有的平台在保险详情页面中写明了飞机延误时长与赔付代金券额度的内容后,着重强调“优先以代金券形式赔付,如需现金赔付,请致电客服”。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现金赔付,并未明确说明。
专家:购买延误险只赔代金券不公平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称,消费者购买航班延误险相当于与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签署了保险格式合同。“代金券是需要再度消费才能抵消损失的赔偿形式,如果在条款里标明仅赔偿代金券,实际上起不到保险的作用。这样的格式条款明显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了经营者责任,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这种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陈音江表示,一般来说,购买保险就是为了赔偿实际损失,“保险宣传里面有人民币符号,按照普通消费者的认知,就会认为理赔的是现金。而实际上赔付的却是代金券,这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一种典型的误导,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及时收集好相关的证据,依法维权”。
此外,陈音江还提到,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要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确保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自主选择,这样的合同约定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一些重要条款内容,可以通过加粗字体、加大字号、突出颜色等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