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1·25交通事故查明:司机驾车时违规接听手机,致1人死亡

6月17日,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公布《江津珞璜1·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指出:2024年1月25日20时30分许,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AB区连接线红旗中桥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车辆所有人:重庆驰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以下简称驰尚公司)
负责人:肖×伟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AF1780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驰尚公司,注册日期:2022年12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品牌型号:哪吒牌THZ640BEVS301,车辆识别代号:L02BGAEB0NA169330,发动机号码:DAPF8L10724,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号:500107069648,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交强险保险公司:众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众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3年5月16日,驰尚公司与重庆灿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智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渝AAF1780号哪吒牌汽车租金3250元/月(租金1625元/月,服务费1625元/月),租期48期,起始日期2023年5月16日。2023年6月15日,灿智公司与王×华签订《车辆以租代购及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租金3880元/月,租金共计需要支付48期,租赁期限至2027年6月5日截止。当日灿智公司与王×华还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协议》,附件约定:租期挂靠肆年/期,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7年6月5日,合计48期(每月为一期)。调查发现,王×华以以租代购的形式为该车实际使用人,王×华虽是与灿智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但驰尚公司为该车及驾驶员的实际管理公司。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王×华,渝AAF178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33岁,户籍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筒车铺村3组71号,身份证号:513023××××××××××××。准驾车型:C1,有效期:2022年04月13日至202年04月13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准驾车型:C1,有效起始日期:2023年05月09日,有效期限:2029年05月09日,经营区域(主城区)。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驰尚公司负责人肖×伟,主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下设安全管理委员会,属于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任命安全委员会主任肖×伟,副主任2名,委员3名。配备了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宋×甲。
2.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驰尚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岗位责任制、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网约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网约车驾驶员安全培训和学习教育制度等10个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驰尚公司主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共有213台车辆,均为已租代购、挂靠经营。该公司制定了安全隐患检查清单,法定代表人每季度带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员每月开展日常排查。抽查了2024年1月至3月安全检查记录。
4.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制定企业新员工三级教育制度,对渝AAF178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华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 车辆动态监控情况。驰尚公司所属车辆实时动态监控业务,对车辆的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和终端故障等情况由该公司实时向终端发送告警信息,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同时传至驰尚公司,驰尚公司动态监控人员及时处理。经查,事故发生前日及当日,渝AAF1780号小型普通客车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告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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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25日20时30分许,王×华驾驶渝AAF178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AB区连接线由支坪方向往马宗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AB区连接线红旗中桥路段时(珞璜临港隧道路),与在车行道内同向行走的行人何×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何×当场死亡。
(二)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AB区连接线红旗中桥路段时(珞璜临港隧道路),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马宗方向,西往支坪方向。沥青路,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三)事故应急处置。
2024年1月25日21时22分许,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勤务八大队民警王×、洪×到达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处置。22时3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善后处置总体平稳有序,无重大舆情发生,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亡人员:何×(步行者),女,55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22××××××××××××,家庭住址:重庆市巴南区珞璜镇矿山村14组68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经统计,承保机构估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92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600120240000027号)认定:当事人王×华驾驶机动车时违规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当事人何×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走,未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分析。
渝AAF178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华安全行车意识淡薄,导致驾驶操作不当,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21号)证实:渝AAF178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53km/h。
2.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264号)证实渝AAF1780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江津公鉴(病理)[2024]10号)证实:何英符合颅脑和胸腹部损伤死亡。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酒驾、超速驾驶、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五)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由渝AAF178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王×华。
王×华驾驶机动车时违规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重庆驰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
经调查,驰尚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及实际管理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该单位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了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车辆安全隐患;对渝AAF178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华开展了岗前安全培训并考核;按要求对涉事车辆进行了GPS实时动态监控管理。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驰尚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三)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事故调查组认为九龙坡区交通局履行了监管职责,建议在本次事故中不予追责。
江津珞璜“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