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向法官妻子行贿30万元,这叫“行贿金额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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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白纸黑字,谁也不会相信,这竟然是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2024年6月13日,西安市司法局网站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涛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原因是刘涛送给法官妻子30万元,被认定为行贿金额较小,不移送检察机关。
从法律上讲,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确存在很大问题。在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中,除了受贿罪和行贿罪等常见罪名,还有一个较为特殊的罪名,即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指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行贿,就算该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离职,也在该罪的覆盖范围之内。
刘涛送给法官妻子30万元,属于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输送经济利益,主观目的是获取影响案件审判结果的不正当利益,显然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有犯罪之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就本案来说,刘涛在代理有关房地产公司诉讼案中,虽然只是给司法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送钱,但间接作用的却是司法工作人员,自然而然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也在追诉之列。刘涛的行贿金额为30万元,早已超过刑事立案门槛,还认定其“行贿金额较小”,不移送司法机关,显然于法无据。
再看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刘涛给予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律师法》第40条、第49条。问题是,上述法律条款列明的律师对“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数项法律责任,停止执业六个月是处罚最轻的。此外还有“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行贿30万元无论如何都不是个小数目,不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找到了什么依据,竟然理直气壮地认定“行贿金额较小”,属于情节轻微,板子也打得最轻。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对于社会而言,司法公正是如此重要,世界各国无不高度重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系,而我国法律也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上述人员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予以严厉打击,目的就是斩断一切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把正义输送到公众身边。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负有指导、监督律师的重要职责,经常与法律打交道,理应清楚法律规定,不应该在法律应用上出现低级的常识性错误。回到这起事件,有关部门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合理决定,给当事人以警示棒喝,给公众以法治信心。□ 柳宇霆(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