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时不在场的嫌疑人,“非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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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中,88.2%的案件都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视觉供图)
四川绵阳一家快餐店内,工作人员放在收银台的手机被盗。
事情发生在2019年11月10日。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一个登记身份为付某的“00后”,他在盗窃手机后,进入附近一家网吧。
半年后,付某被抓,他向公安机关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6月15日,案件移送至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进展到这里,看上去似乎是件简单的盗窃案。不过,检察官发现了异常,付某的供述与被害人表述不一致。之后,付某坦言,案发时自己不在当地,之所以“供述”盗窃经过,是因为不清楚被定罪的后果,因为侦查人员告诉他,“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否则将被关押”。
2024年6月13日,最高检将此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并指出:办理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和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监督,防止出现违背意愿的认罪认罚。
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22日,涪城区检察院第一次讯问付某时,与在侦查阶段一样,他认罪认罚,还在第二天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反常的是,讯问后,付某多次给承办检察官打电话,了解定罪处罚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表现不同于一般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
承办检察官发现,在案证据存在疑点。比如,监控视频中犯罪嫌疑人头戴帽子、面部特征不清晰,体型与付某存在差异;付某关于在案发快餐店购买的食物种类、所盗手机摆放位置以及是否处于充电状态等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
第一次讯问后,过了两天,检察官再次讯问付某。这次,检察官向付某解释了盗窃罪的刑罚责任、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这回,付某的说法发生了反转。他说,自己没有偷手机,案发时不在案发城市,且曾丢失过身份证。
至于为何在侦查阶段作有罪供述,他表示,自己的有罪供述不真实,认罪认罚非自愿。侦查人员告诉他,不认罪将被关押,以及“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于是,他按照侦查人员出示的监控视频,供述了“盗窃”“销赃”过程。
针对付某的无罪辩解,公安机关按照检察机关要求补充证据材料。付某的手机定位、骑行记录、亲属及同事证言,证实案发时付某在眉山市,不在绵阳市;付某出行记录证实,案发前后付某无乘坐动车、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出行记录;户证办理系统的信息显示,付某曾在2016年10月、2018年6月两次因身份证丢失补换身份证。
据此,涪城区检察院查明,案发时段内,付某不在案发城市,盗窃行为非其所为,公安机关仅以网吧登录身份信息认定付某为犯罪嫌疑人错误。
2020年7月29日,检察机关对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此案继续侦查。针对侦查人员的怠于侦查行为,涪城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收到监督纠正意见后,公安机关对案件中的侦查活动违法问题启动倒查问责,依纪依规对涉案侦查人员作出处理。
提高效率之外,如何保障自愿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6年开始在京津沪等18个城市试点,2018年被写进刑事诉讼法。
这项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则是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2019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指出,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从简从快从宽办理。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中,有88.2%的案件都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这个数据是44%。5年间,这项制度的适用率上升了44.2个百分点。
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在2024年3月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这项制度通过推动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把司法资源和更多精力投入到不认罪不认罚的复杂案件上,有效缓解了许多地方“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提高了审判质效。
不过,办案效率提升了,如何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南方周末记者曾旁听一起涉黑犯罪案件的庭审,一年过六旬的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承认自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然而,当同案辩护人向他发问时,他称自己只是在一家公司大楼打更,每月拿2000元,直言“我什么时候参加(组织),我也不知道”。
同案另一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则当庭表示,自己不知道啥叫黑社会,认罪只因想要“从轻判决”。闻此,公诉人当即宣布对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在前述“绵阳盗窃案”中,涪城区检察院在总结办案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认罪认罚案件证据细节审查制度》,细化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加强和规范侦查活动监督,建立认罪认罚案件防错纠错机制。
辩护人和值班律师参与亦是确保自愿性的重要保障。2018年刑诉法修改,在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明确了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被派驻司法机关,为没有辩护人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2024年4月,由最高法原副院长南英、张述元,湖南省高院原院长田立文等8人组成的最高法咨询委员会第八调研组在《中国应用法学》上发表了一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报告。
调研发现,有些地区由于值班律师人数、力量、专业性不够,仅以“见证人”身份参与签订具结书,未起到实质帮助作用。另一方面,审前达成的量刑建议协商,律师难以有效履行职责、发挥辩护作用。在实地调研中,有律师反映,该地区存在检察机关仅当场告知量刑建议结果,导致律师难以有效参与协商的情况。
这份调研报告指出,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就其防错功能而言,重在防止错误定罪,要切实防止把本应“疑罪从无”的案件变成“疑罪从轻”。在审判阶段,仍应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等进行确认,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存在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责编 钱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