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馥蕤:作为一名在使馆圈工作过八年的法律人,也来谈谈“外交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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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一名北京女子因在马路中央停车并宣称享有外交豁免权,引发网友热议。

02该女子现年58岁,担任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秘书长,已道歉并支付罚款。

03然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使馆牌照车辆驾驶员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

04事实上,余某作为中国公民,不享有任何外交特权和豁免。

05专家认为,使馆和国际组织人员不应滥用特权,应遵循对等原则与礼尚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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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任馥蕤】
近日,一北京女子在马路中央停车并宣称自己开着使馆牌照的车辆、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一段视频在朋友圈传开了。
经网友爆料,该余姓女子现年58岁,担任亚太空间合作组织(APSCO)秘书长。从视频中看,余某肆意辱骂他人,态度飞扬跋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尽管余某已通过视频道歉,但广大网友似乎并不买账,纷纷希望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可将其解聘。
截至目前,对于余某交通违规,公安交管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而针对余某的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已立为行政案件开展工作。
抛开余某蛮横的态度,其本人和使馆牌照的车辆究竟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
作为一名在京城使馆圈工作过八年的法律人,我想从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的角度探讨一下这个问题。一方面,通过法律的视角揭露余某言行之荒谬;另一方面,也算给使馆和国际组织这个圈子“祛魅”——在里面工作的高官和雇员并非高人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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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牌照的车辆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2017年颁布的《外交车辆管理办法》,使馆牌照的车辆——即外交车辆——确实享有一定意义上的豁免权;但该豁免权仅适用于被视为外交使团财产的车辆本身,并不适用于驾驶员。
比如,该办法规定,“对于外交车辆不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但与此同时,对于“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交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则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系列措施:
1、查验驾驶人证件和机动车牌证。
2、调查、询问驾驶人。
3、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累积记分、停止驾驶证使用、拖移机动车、公告外交车辆牌证作废。
5、检验驾驶人体内酒精、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对涉嫌严重威胁其自身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限制其至不再具有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的危险为止。
由此可见,公安交管针对余某作出的罚款决定,便是基于《外交车辆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使馆牌照不能成为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章制度的挡箭牌。
余某本人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
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在被派驻国的外交豁免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外交代表及其直系亲属的人身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外交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对接受国的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民事和行政管辖方面,除特定情况外,也享有豁免权(特定情况例如涉及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遗产继承诉讼以及从事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然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仅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相互派驻的外交官,并不适用于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余某任职的机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显然不能直接引用上述公约。
同时,尽管《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1946年)规定了联合国及其工作人员在会员国领土上享有必要的外交特权及豁免,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并不是隶属于联合国的国际组织,因此同样无法直接套用1946年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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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官网截图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是给予外国驻中国使馆及其非中国籍且无中国永久居留权的相关人员的,以便他们能够有效地执行外交职务。
因此,即使亚太空间合作组织被我国外交部认定为享有类似外交使团的地位,但由于余某是中国公民,她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便不可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在中国土地上工作、生活的中国公民,首先适用的必然是中国法律。(此处顺便纠正一个普遍存在的误区,即认为外国驻华使馆馆舍乃外国在华的“飞地”;事实上,使馆馆舍仍然属于中国领土,只不过也享有一定程度的外交豁免权,例如中方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舍,须经使馆馆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的同意。)
更何况,余某曾担任国家航天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也就是说,她曾经是一名中国的公职人员。按照我国以往的惯例,公职人员出任国际组织高官后,对其监督只会更加严格。曾先后担任公安部副部长及国际刑警组织主席的孟宏伟于2020年因受贿罪被判刑,便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结论
综上所述,同时违反交规和治安管理条例的中国公民余某根本不享有任何所谓的“外交豁免权”。
从公交车大妈称自己是“正黄旗”,到使馆车大妈称自己有“外交豁免权”,骄横跋扈、挟洋(或满清)自重的特质可谓一脉相承。只不过如今的中国,早已不是过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而此类无理取闹之人只会被视为跳梁小丑。
最后,笔者认为,即使使馆和国际组织的相关场地或人员享有外交豁免权,也不该滥用特权,而是应基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的对等原则与我国官方及民间礼尚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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