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发视频吐槽前儿媳,被告上法庭,法院:删除侵权视频并赔礼道歉,赔偿公证费

6月20日,据新疆法治报: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不少群众喜欢借助网络交流情感、发表见解,但如果发布的视频或言论“过火”,很可能侵犯他人权益。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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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2022年,家住乌鲁木齐市的小王和小马因感情破裂离婚。小王的父亲老王气不过,于2023年初在短视频账号发布含有小王和小马照片的视频,并称“小马一家都是骗子,卖女儿骗钱”,引来不少网友围观。小马得知后非常愤怒,与老王沟通无果后报警。
在公安机关,老王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以后不在网络上发布辱骂小马的任何作品,如果再发布就承担法律责任。可没过几天,小马发现老王换了账号继续发布类似短视频。
2023年6月,小马将老王起诉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老王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肖像权的行为,删除侵权作品,当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公证费等1万余元。法院审理期间,老王并未出庭应诉。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本案中,老王未经小马同意将其肖像制作成视频并在自媒体上公开,侵犯了小马的肖像权。老王在出具保证书后依然不知悔改,故小马要求老王停止侵害肖像权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不过,法院调查后认为,老王的行为未给小马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对其要求老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老王删除侵权视频并赔礼道歉,赔偿小马为主张权利支出的2000元公证费。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来源: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