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组团“电鱼”,赔万元鱼苗“增殖放流”

三湘都市报6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叶竹)江河里的鱼非私人所有,大家想捞就捞,想“电”就“电”?6月21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该案中,昌某、钟某在桃花江镇资江水域内采取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直接和间接损失共计12883.2元,被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过协商后,最终昌某、钟某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购买等额价值鱼苗,于规定水域完成“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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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共12883.2元
2022年9月14日17时,昌某、钟某在桃花江镇川门湾村港口河组资江水域内使用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时,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巡河民警发现,现场查获渔获物17尾共计9.76公斤。2023年5月29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某、钟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调查评估,该案中昌某、钟某采取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1171.2元,间接损失11712元,共计12883.2元。2023年9月7日,在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与赔偿义务人昌某、钟某展开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桃江县检察院对该案组织公开听证,赔偿义务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并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购买等额价值鱼苗,于规定水域完成“增殖放流”
2023年9月20日,赔偿义务人按照赔偿协议向桃江县某水产苗种厂购买12883.20元鱼苗。9月28日,赔偿义务人在桃江县检察院、桃江县农业农村局监督下,来到沾溪镇资江白沙洲水域完成“增殖放流”,并通过验收。
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经过市州初选、省直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等,邵阳、长沙、岳阳、常德、湘西州、郴州、衡阳、益阳、娄底、湘潭等地推选的“邵阳市隆回县临汾某物流有限公司油罐车侧翻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和上述案件在内等10起案件,入选为湖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交通事故污染农田地表水、投肥养鱼污染水生态、应急事件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耕地、水毁工程造成水土流失、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排放污染河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类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发挥了较好的示范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