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带材质有差异是否构成欺诈

高价购买的心仪手表,随附表带与官网标注不一致,消费者可以主张赔偿吗?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案件。
张某于4月14日从天津某商场某国际品牌专柜处购买一块价格为416000元的手表。经鉴别发现该手表随附表带为牛皮表带,并非质保卡及官网上标注的鳄鱼皮表带。
张某认为天津某商场及某国际品牌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该手表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合计1248000元。
天津某商场及某国际品牌两被告辩称交付商品时,专柜员工已向张某展示了全部商品及附属物品,不同意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天津某商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津某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本案中,虽然天津某商场存在表带的线上宣传页图片与线下交付实物存在差异的不当行为,但该差异并未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亦不影响日常佩戴使用,表带价值的差额也未涉及张某较大的财产利益,且在交易过程中天津某商场已就商品进行了外观展示,张某对此进行了确认并签署了明确载明系小牛皮表带的销售单,故仅凭上述差异并不足以认定天津某商场在交易中存在欺诈的故意。天津某商场虽未将表带材质为“小牛皮”这一情况向张某予以明示,但此情形并不影响张某缔约的根本目的,该类轻微问题也并不属于明显超出一般消费者心理所能承受范围之特殊事件,张某并不会因表带存在差异而陷入错误认知。
综上,天津某商场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虽有瑕疵,但其行为尚不符合法律上关于欺诈的全部构成要件。天津某商场作为经营者,其未将上述情况在销售手表时以直接、明确且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涉及的问题显著轻微,且明显不危及手表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及基本用途,亦无证据证明该问题给张某造成了较大不利影响,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保护的综合考量,另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某国际品牌并非买卖合同一方主体,故法院对于张某要求某品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天津某商场赔偿张某11280元(该金额系以三倍鳄鱼皮表带的价格10350元与两款材质表带之间的差额930元相加所得)。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承办法官贾鑫提醒,依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宣传自己的产品,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切忌存“侥幸心理”。如商品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换宣传图示并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具体变化情况,确保货真价实。
奢侈品因其独特性和收藏价值而被消费者所青睐,但是鉴于奢侈品不菲的价格,购买奢侈品相较于一般购物而言,消费者承担着更大的风险。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要充分了解相关市场情况,保持理性消费观;在商品交付时要“擦亮”眼睛,认真检查全部商品及所附材料,审慎签署相关交付单据;购买后,注意留存好购买单据、发票等材料,以便于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