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检察机关去年以来批捕毒品犯罪案件2150件28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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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云南省检察机关去年以来批捕毒品犯罪案件2150件2804人,同比下降17.47%和23.36%,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02为此,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引导公安机关深挖毒资去向,积极开展涉毒资产调查和反洗钱专项工作。

03同时,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全力打击各类涉麻精药品犯罪,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起诉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21件27人。

04此外,全省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防止毒品犯罪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毒品犯罪案件67件,纠正漏罪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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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去年以来云南检察机关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及强化溯源治理工作情况,并发布了10件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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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2023年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以“清源断流”行动为统领,坚持厉行禁毒方针,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全省第五轮禁毒人民战争纵深发展。
据了解,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2705件366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150件2804人,占批捕案件的7.26%和6.11%;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2973件418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349件3115人,占公诉案件的3.24%和3.12%。批捕、起诉毒品犯罪案件同比下降17.47%和23.36%,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禁毒斗争保持良好态势。
当前,云南省毒品犯罪总量下降,但作为禁毒斗争前沿阵地,跨境犯罪团伙化、专业化、大宗化趋势明显,毒品犯罪与洗钱犯罪等交织突出。对此,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引导公安机关深挖毒资去向,密切与金融反洗钱部门协作,积极开展涉毒资产调查和反洗钱专项工作,最大限度追缴犯罪所得。近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毒品洗钱案件33件40人,其中23件30人系检察机关主动追漏,件数及人数占比分别为67.75%、69.77%,准确认定及追缴涉毒洗钱金额约4595.34万元。
随着毒品替代滥用蔓延、种类迭代升级,吸食以依托咪酯为代表的麻精药品和以“笑气”为代表的非列管成瘾性物质的问题日益突出。对此,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全力打击各类涉麻精药品犯罪。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起诉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21件27人。
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毒品案件侦查810件
全省检察机关运用捕诉一体机制,前移法律监督关口,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夯实证据基础,构建打击毒品犯罪“大控方”格局。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毒品案件侦查810件。
同时,强化法律监督,防止毒品犯罪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毒品犯罪案件67件,纠正漏罪33人,共不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474件767人,不起诉104件162人。对判决不当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4件,抗诉后改判2件,发回重审2件。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案件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提出量刑建议1842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806件,采纳率达98.05%。
【典型案例】
严厉打击制毒物品走私
促进毒品犯罪源头治理
以被告人林某东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某阳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伟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长期盘踞于中国云南边境,多次从内地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伪装后通过货车运至孟定芒卡口岸,利用边民互市的便利走私出境,导致国家管控的重点化学物品流向缅北地区制毒渠道。
自2020年6月以来,该犯罪集团非法买卖、运输、走私各类易制毒化学品共1260余吨,另帮助被告人周某建等人将其运至云南的150余吨甲苯等易制毒化学品走私至缅甸。
为掩饰、隐瞒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犯罪所得,被告人林某东将部分走私犯罪所得用于购置产业和偿还个人借款,安排其亲属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移走私犯罪所得,并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基金、土地等,洗钱金额达2899.51万元。
另查明了被告人林某东行贿、被告人周某建私藏弹药、李某峰非法经营、刘某勇危险驾驶、赵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的犯罪事实。
案件破获后,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加强跨境缉毒警务合作,开展跨省多部门协同配合,围绕制毒物品从内地入滇并走私出境全过程调取关键证据,从源头查清该犯罪集团涉案制毒物品的种类、数量。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向纪检监察机关、税务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相关线索,依法追诉洗钱漏罪漏犯和行贿漏罪,并由税务机关依法向漏税企业追缴税款7万余元,促进各部门多维度合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2022年5月18日,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6日临沧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洗钱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东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刑罚。林某东等人提出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1到37
检察官精准打击零星贩卖毒品犯罪
202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与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李某龙等人通过微信联系,商定陈某以每颗7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三人,并将购毒资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至陈某微信账户,陈某收到毒资后通过丢包方式将毒品放至约定地点。后经查证,被告人陈某向李某甲等三人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7次。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陈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时,根据随案移送的通信记录及陈某手机微信转账数据,发现陈某微信转账收款金额与言词证据显示的毒品每颗70至100元交易金额大致相符,敏锐捕捉到陈某的犯罪事实可能不限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一起贩卖事实。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对陈某批准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围绕是否有遗漏犯罪事实列明继续补充侦查的内容。侦查机关以陈某涉嫌3次贩卖毒品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就陈某手机内转账记录、通信记录及购毒者笔录等指向的共同时间点再次进行分析梳理,引导侦查机关就共同时间点交易的毒品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等言词证据再次进行核实,追加认定陈某34起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2024年2月6日检察机关以陈某涉嫌贩卖毒品37起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事实,判决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毒贩利用网络进行零星贩毒
检察机关构筑网络贩毒案件证明体系
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忽某通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隐讳信息兜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将购毒者引流至微信、QQ商议毒品交易事宜。忽某通先后共向6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30余次,合计净重60余克,并安排被告人马某男将部分毒品零包交付给吸毒人员。期间,被告人马某男、马某译将本人微信账号提供给忽某通用于接收和清洗毒资,共计人民币34430元。收取毒资后,三人在不同微信账号间,通过转账、现金与微信资金互换等方式清洗毒资。案发后忽某通为逃避侦查,将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反复刷机后出售,注销用于作案的微信账号和手机号码。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电子证据,把查明涉案毒资来源和去向作为网络贩毒案件的切入口,通过“一案双查”发现遗漏罪行和罪犯,监督洗钱犯罪立案2件,追捕漏犯1人,推动全链条打击犯罪。2023年12月14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忽某通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8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忽某通有期徒刑十六年;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马某男有期徒刑三年;以洗钱罪判处马某译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上诉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次从境外网络购买迷药
构成走私毒品罪
2022年3月,被告人赵某锐在浏览色情网站时看到售卖迷药的信息,遂通过微信联系并商议购买迷药。对方告诉赵某锐其会将迷药伪装成“佳尼肤护发素”从马来西亚通过快递邮寄至开远市,并交代其在海关对包裹进行检查时谎报品名为护发素。同年3月至6月间,赵某锐先后三次以每次72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迷药准备用于迷奸。同年9月16日,民警在赵某锐家中将其抓获,其对通过境外网络渠道购买迷药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交出多瓶片剂状、胶囊状、液体状药品。经称量鉴定,液体状迷药含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γ-羟丁酸成分,净重4.44克;固体片剂状迷药含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成分,净重0.49克。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就犯罪分子对涉案麻精药品性质的认知和实施的具体行为收集固定证据,准确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走私行为。针对涉案毒品数量少的问题,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积极对接侦查、审判机关,就案件性质、被告人责任认定、社会危害性评判等进行交流论证,统一司法认识与标准。2023年7月14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赵某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赵某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0月9日云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快递企业对新型毒品或麻精药品缺乏发现和查处能力的问题,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结合“七号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以案为鉴,共同提高应对和防范邮寄新型毒品的能力与水平。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摄影报道
一审 杨茜
责任编辑 袁熙
责任校对 易科彦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