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丨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银川一经营者获刑!

“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51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月25日上午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在银川市兴庆区和晟鲜花港

公开巡回审判

被告人李某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并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林

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50余名市场商户及周边群众旁听庭审

现场感受司法权威

“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被告人李某林先后多次在自己经营的宠物店内,向他人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画眉鸟、红胁绣眼鸟、蒙古百灵鸟共9只,非法收购画眉鸟2只。


法院审理认为,爱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被告人李某林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犯罪所得,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本次审理的案件,向旁听群众进行法律宣讲,分发宣传手册,并开展了以“保护野生动植物,共建生态家园”为主题的倡议签名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珍爱野生动植物,提高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记者:王辉 刘文光

审核:马玲艳 刘沛昊

编辑:张宇之

图片

告诉身边更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