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阿姨去世前曾有这样的经历,老伴和家属将附近施工队都告上法庭

王阿姨居住在上海市某区一临近主干道的小区之中。根据相关规划,其所生活的小区周边主要道路,需要进行约6个月的道路施工。
因为工程在市政道路上进行,为了不影响市民出行,相关施工作业大多发生在晚上22点至次日凌晨6点。在正式的施工开始前,相关工程都已完成了夜间作业的审批和备案。
在家附近的夜间施工开展了约3个月后的一天,王阿姨突然头痛欲裂,呕吐不止,被送至医院时,王阿姨已处于昏迷状态,且出现呼之不应,口角歪斜的状况。头颅CT显示,王阿姨蛛网膜下腔大量出血。
经过医院的治疗后,王阿姨被转移至了某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约2年后,王阿姨去世。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王阿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王阿姨死亡的直接原因为重症肺炎,引起直接死亡原因的疾病或情况为蛛网膜下腔出血。
王阿姨去世后,其丈夫、女儿将王阿姨患病前,在其家周围附近施工的几家公司,均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是这些夜间施工的项目,导致王阿姨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无法得到良好的休息,身体过度疲劳达到极限,才最终出现了蛛网膜下腔出血。因此,几家公司应对王阿姨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王阿姨家属的指控,几家施工单位均表示不能接受。他们指出,在出现蛛网膜出血的症状之前,王阿姨已经患有了高血压、脑梗死等多种基础疾病。这些基础疾病都可能引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王阿姨的去世与噪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清晰。
此外,涉案的几个施工工程,均为市政工程。相关施工作业均获得了审批、备案。相关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大多选择手工开挖等低噪音作业方式,并不会产生巨大的噪音污染。因此,几家公司均认为,王阿姨的去世,与他们无关。
上海法院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相关法规,环境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在本案中,王阿姨的丈夫和女儿,需举证涉案工程确实存在噪音排放超标的情况。
尽管王阿姨的家属,提供了诸如自测噪音数据、自摄视频、音频和视频等资料,但这些资料均非由专业人士运用合法合规的噪音检测设备,规范测得的结果,并不具备证明效力,因为法院难以采信。
此外,鉴于王阿姨本人具有“小中风”、高血压等病史,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心脑血管疾病病因复杂多样,家属认定王阿姨生病与噪音污染相关,缺乏充知足的证据,法院难以支持。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对王阿姨家属提出的侵权主张,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施工噪音确实会对周围居民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扰,对于几家施工企业,自愿向王阿姨支付的经济补偿,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