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利用短视频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电子烟不适用缓刑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天(6月25日)发布一批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杨某贩卖毒品案入选典型案例,法院通过该案指出:利用短视频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电子烟不适用缓刑。
2023年11月,被告人杨某在某短视频App上发布毒品电子烟照片与微信账号,未成年人谭某某看见后添加杨某为微信好友。11月7日,谭某某联系杨某要求购买毒品电子烟,双方在线上约定交易价格、地点,当日13时许,杨某在约定地点向谭某某贩卖毒品电子烟弹2枚,交易完成后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谭某某身上起获毒品电子烟弹2枚,净重合计2.48克。经检验,2枚毒品电子烟弹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毒品犯罪本身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杨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故对其不适用缓刑,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指出,本案是利用短视频软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的典型案例。依托咪酯在医疗上本用于麻醉,但常被不法分子添加到电子烟进行销售,过度吸食后具有成瘾性,且严重损害人体器官功能。2023年9月6日,国家药监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明确规定,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短视频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和传播受众多的特点,本案被告人利用短视频软件发布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的出售信息,通过社交软件联络交易,且向未成年人出售,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其予以惩处,不适用缓刑,体现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心。
文 | 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全小晴 任玲霞 朱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