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脑瘫女孩康复训练全托住院期间去世,去世第二天竟有门诊就诊记录    法院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判赔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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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11岁的脑瘫女孩李丝语在菏泽曹州骨科医院进行康复训练期间去世,医院被判存在过错,需赔偿98万余元。

02李丝语在康复训练期间被发现左手骨折,随后被转至菏泽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但最终因内出血等原因去世。

03家人质疑医院伪造病历,警方调查后未予立案。

04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发现医院存在提供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已对该院罚款3万元。

05由于医院未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法院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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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事情已过去一年多,但她一直质疑11岁女儿遭外力致死。至今,她尚未从丧女之痛中走出来。
女孩出生7个月两腿不能弯曲被查出先天性脑瘫
系智力一级肢体一级伤残
这名女孩叫李丝语(化名),时年11岁,家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岳程街道办农村。
母亲郭女士介绍说,当初怀孕时产检一切正常,女儿出生7个月后,发现她站立时两腿不能弯曲,后来被济南一家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脑瘫,原因至今不明。
“我们在济南治疗一段时间后,回到老家菏泽继续医治。”郭女士称,女儿3岁那年无意识地发出“爸爸”的声音,但一直不会说话,5岁左右学会走路,“她不会用筷子或勺子吃饭,但能小跑。”
她说,这些年来,女儿李丝语没有上过幼儿园和小学,夫妻俩一直将她带在身边精心照料,并给她作康复训练,“2014年11月25日,她评为智力一级、肢体一级伤残。”
全托给医院康复训练
家人半夜接到电话赶到医院发现女儿已去世
郭女士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说,2023 年 1 月 3 日上午,她将女儿李丝语送到菏泽曹州骨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期间一直由该医院全天托管,由其主治医师、生活老师看护,每隔半个月将她接回家,过两天又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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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者供图
郭女士说,2023年3月11日下午4时左右,该医院院长突然给她打电话说发现李丝语左手骨折,“我赶到医院时看到她左手已经打了石膏,正在急诊室输液治疗,骨折原因至今没查清楚。”
她伤心地回忆说,3月24日凌晨2时左右,她被手机铃声惊醒,电话是该医院工作人员打来的,“你女儿出了点问题,病情比较严重,请马上赶到菏泽市第六人民医院急诊室。”
郭女士翻身起床,赶到该医院急诊室时,看到女儿李丝语身上盖着一块蓝布,医生说已经去世了,她顿时失声痛哭。
菏泽市第六人民医院的一份“现场死亡记录”载明,3月24日凌晨0:30左右,他们接到曹州骨科医院救护车转运来的病人李丝语,发现她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立即查体发现无意识、无呼吸、无心跳,未触及大动脉搏动,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立即给予胸外按压,心电图显示呈直线,持续抢救约30分钟,无反应,心电图依旧直线,3月24日凌晨1时左右宣布死亡。
4月3日,李丝语在农村老家下葬。
鉴定表明系内出血
死者家人质疑遭殴打,报警后警方未予立案
事发后,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高度重视,派人赶到曹州骨科医院展开调查。
调查称,2023年3月23日晚上7时左右,在该医院儿童康复科患者宿舍,生活老师韩某给李丝语洗脚后安排她睡觉。当晚9:30左右,韩某巡查时发现她朝左侧卧睡,便为她翻身,当晚12时左右,韩某再次巡查时又发现她左侧卧睡,给她翻身时发现情况异常,便招呼值班人员查看并拨打自己所在医院急救电话,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场对李丝语展开抢救,发现已停搏无意识,遂联系120转至菏泽市第六人民医院继续抢救。医护人员在转运途中持续给予胸外心脏按压、简易式呼吸气囊辅助通气,后接力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事发后,李丝语父母和菏泽曹州骨科医院签定了《医患双方同意司法鉴定协议书》,均同意由菏泽市牡丹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相关司法鉴定。
后来,该中心的鉴定意见是,李丝语符合内出血、肺淤血及出血合并肺慢性炎的情形下致心肺功能障碍,最终致呼吸衰竭死亡。
郭女士说,同年3月26日院方提供给她以及牡丹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的病历,与随后提供给该鉴定中心的病历在门诊号、形成时间、病人主诉、现病史等内容上均不一致,认为院方在伪造病历。
她质疑说,司法鉴定表明女儿系内出血,那么究竟是被人打伤导致的,还是她自己摔伤导致的呢?
她报警后,警方赶到现场展开调查,“以前我曾看过一段医院提供的监控,显示我女儿坐在凳子上被一名同样在全托康复训练的男孩拉起来追打、推搡。”
对此,该医院相关负责人加以否定。他对记者介绍说,“不可能是被打死的,事发后当地刑警和法医都介入调查,李丝语是意外去世的。”
警方称,经调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对此不予立案。
女孩去世次日还在门诊看病?
医院提供虚假证明遭处罚,自称拓展业务改院名
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在2023年5月26日的一份《调查情况汇报》中称,该大队执法人员在调查期间发现,菏泽曹州骨科医院提供了同年3月25日的门诊病历证明,“但患者李丝语是在3月24日凌晨死亡的,系虚假证明,属于违法行为。”
针对菏泽曹州骨科医院患者李丝语死亡一事,该大队同时称,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医院存在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而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医疗纠纷,现已将该案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拟对该医院进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地知情人称,目前菏泽曹州骨科医院已改名为曹州康健医院。该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介绍称,他们是2024年1月份更名的,原来是单纯的骨科,现因业务拓展需要更改为一家综合性医院。
鉴定表明医方过错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死者家人起诉索赔114.5万余元
记者采访获悉,菏泽市牡丹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曾经委托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就菏泽曹州骨科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参与度进行鉴定。
该鉴定中心受理后,于2023年6月2日召开了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医学专家及该中心司法鉴定人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阐明了各自的观点及主张,医学专家及司法鉴定人进行了询问等。
同年6月25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菏泽曹州骨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被鉴定人李丝语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责任参与度拟为10-15%。
郭女士说,面对这份鉴定意见,他们不服,认为医院方面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她遂将该医院告上菏泽市牡丹区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死亡赔偿金98.1万元、丧葬费5.2 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共计114.5万余元。
庭审时,该医院辩称愿承担10%的责任,“我院同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赔偿,对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请依法驳回。”
医院聘用的生活老师均无相应资质,未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病历资料
法院未采信鉴定意见,一审判赔98万余元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定的一个事实是,2023 年 3 月 11 日, 菏泽曹州骨科医院对李丝语进行 X 线检查,她被诊断为左桡骨近端骨折,该院在未将骨折情况及将要实施的医疗措施、医疗方案及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及时告知李丝语父母的情况下,在其门诊对她进行左肘关节牵引复位石膏外固定,抗炎、消肿药物应用。后通知了她父母,对她停止康复计划,安排她居住在医院儿童康复科患者宿舍,由生活老师照顾,然而该医院聘用的生活老师均无相应资质,给李丝语的正常照顾和护理带来隐患。
该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主要是医院对李丝语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如何承担责任,她死亡所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牡丹区法院称,李丝语在被告处行“全托式康复训练” 期间,被告未按要求书写病历,亦未记录康复治疗期间治疗情况;李丝语属于残疾人,在住院期间受外伤后,被告仅给予了“左上肢 的 DR 检查”,未进行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以排除其他脏器是否存在损伤;被告未提交复查记录,亦未提交观察记录,直至她死亡被告始终没有发现和诊断出她肺部有出血的情况,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同时还称,该法院曾两次对外委托鉴定,鉴定机构或以“该案件疑难复杂,且缺少病历”为由不予受理,或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导致鉴定人无法分析评判该案诊疗过错等相关专门问题。 因被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病历资料,从而对医疗损害鉴定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虽然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但因该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且该鉴定中心认可该鉴定结论程序存在瑕疵,该法院无法采信该鉴定意见。
该法院认为,因被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依据病历资料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后果,这种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推定被告在对李丝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未尽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加上聘用的生活老师均无相应资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酌定由被告按照 90%的比例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2024年2月6日,菏泽市牡丹区法院一审宣判称,菏泽曹州康健医院(原菏泽曹州骨科医院)赔偿李丝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9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该医院不服,向菏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他们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20.5万余元。
二审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认为医方对死者既存在管护不周的过错,又存在医疗过错
该中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称李丝语在菏泽曹州骨科医院进行全托式康复训练,期间发生左臂骨折,该医院对她骨折进行了诊治,后又因她内出血、肺淤血及出血合并肺慢性炎的情形下致心肺功能障碍,最终致循环呼吸衰竭在上诉人处死亡,据此该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对李丝语既存在管护不周的过错,又存在医疗过错。
同时称,患者李丝语在上诉人处诊治期间,由于上诉人存在诸多过错,且过错与她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5月14日,菏泽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称,一审法院根据该案案情,确定由上诉人承担 90%的赔偿责任,较符合案件实际情况,该法院亦予以认可。至于郭女士请求该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一节,因该请求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均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 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女士告诉记者,终审宣判至今,该医院一直未支付这笔判赔款,他们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月25日,该医院相关负责人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称,前段时间他们曾主动与郭女士沟通过,因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希望前期先支付他们40万元,余下的在一年时间内可按季度支付。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申晓渡 编辑 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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