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济南法院公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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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济南中院召开打击防范非法集资新闻通报会,公布五起典型案件,增强全社会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02近年来,全市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手段欺骗性较强,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03全市法院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依法重判。

04同时,坚持打罚并重,依法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05除此之外,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老年投资者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谨慎投资高额返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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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二届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之际,济南中院召开“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打击防范非法集资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近年来全市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同时公布五起典型案件,进一步增强全社会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厚植全民防非、主动拒非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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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发案频率较高,手段欺骗性较强,案件潜伏期较长,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从人民法院审判角度看,近年来,全市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集团化,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依托公司、企业等单位集资,较大规模案件还涉及大量分支机构和关联单位,集团化特征明显。二是犯罪手段更隐蔽,假借项目投资、委托理财、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养老投资等名目实施非法集资。三是传播速度更快,借助网络、群组、新媒体等方式,非法集资活动扩散蔓延迅速。
全市法院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始终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同时,坚持打罚并重,依法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
向被告人充分释明对积极退赃或者通过其亲属退赃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拒不退赃者,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在罪犯减刑假释环节,将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作为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之一,充分调动被告人、罪犯退赃的主动性,切实做好全链条、全环节应追尽追、应赔尽赔,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工作。近几年,全市法院累计追赃挽损折合人民币近30亿元。
附:济南法院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件
一、私募基金型——沈某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况】
2015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注册成立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2016年5月至2020年6月,沈某某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以该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以为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设立私募基金产品,通过业务员宣传推荐、召开产品说明会等公开宣传途径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承诺给予7%至12%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到期后返本付息,向社会招揽投资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等方式非法集资。经审计,沈某某向617人非法集资共计1.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94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日益富足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部分不法分子在传统集资手段之外,利用新生事物,冠以众筹平台、互联网金融等名义,或涉及私募基金、P2P网络借贷等领域,冠冕堂皇地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以“私募基金”为噱头对外宣传,虚构“基金”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通过本案,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可以着重从辨识被告人是否假借私募基金的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之实,是否承诺或变相承诺高额利润,是否违规扩大私募范围、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角度,辨别看穿被告人的各种“伪装”,认清其非法集资的本质。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打着金融产品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严厉惩治,具有典型意义。
二、养老服务型——某养老产业公司及薛某某、翟某某等1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况】
2016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单位某养老产业公司及被告人薛某某、翟某某等12名被告人,利用该公司经营的养老机构,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介绍集资参与人到公司投资养老服务项目、购买养老产品,承诺到期后高息还本付息,向153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33亿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养老产业公司、被告人薛某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养老产业公司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翟某某在内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三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对积极清退违法所得的个别被告人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提供赠品、免费旅游、高额返利等为诱饵,借助投资养老项目、提供养老服务等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明知无法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仍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通过本案,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老年投资者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谨慎投资高额返利项目,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的,要不听、不信、不参与,拒绝侥幸心理和贪图便宜心理,守住自己的“养老钱”。
三、项目投资型——赵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件情况】
2016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与上层领导有关系,投资到某商贸有限公司可以赚取政府养殖补贴,到期返还本金并按照投资数额2%的比例返还补贴,本金和补贴没有任何风险。赵某某通过发放宣传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后将集资款部分用于支付到期的本金、补贴、偿还个人借款等。因无力兑付到期集资款,赵某某又注册成立某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继续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假宣传养殖补贴项目,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至案发前,赵某某非法集资3.5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2588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宣判后,赵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涉农、房地产、新能源等项目领域,一些企业单位和个人打着“项目投资”“入股分红”等旗号,以高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注册空壳公司,打着政府旗号,采用虚构政府养殖项目补贴等手段,向投资者承诺高额补贴,让投资者误以为项目可靠、回报有保障,以此吸引投资者参与,导致广大投资者上当受骗。这类犯罪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欺骗性,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通过正规渠道尤其是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相关信息,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和欺骗。
四、虚拟货币型——赵某某、张某某、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系山东某公司总经理。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其本人、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杨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授课,宣传公司研发的“MCKA”魔咖APP,承诺保本付高息,让集资参与人将资金转账至火币网注册的账户内,而后通过火币网购买虚拟币“USDT”,再将购买的虚拟币转账至“MCKA”魔咖APP注册的账户内形成资金池,从而控制集资参与人的资金。经审计,110名集资参与人投入金额1888.94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263.1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杨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二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虚拟币、区块链、大数据等比较火热的概念,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其往往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赌博、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集资参与人急于获利的心理,以虚拟货币为噱头,通过讲课等方式,许以高额回报,诱使集资参与人参与非法集资,致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提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行为。投资者需警惕此类新型非法集资,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财观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积极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五、网络众筹型——孙某某、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件情况】
自2016年8月起,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在明知公司没有真实车辆交易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汽车众筹平台、QQ群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虚假的汽车众筹项目等信息,采取承诺高额还本付息等手段,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诱使集资参与人向网站的汽车众筹等项目投资。后孙某某、张某某将大部分集资款项用于返还高额利息等。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集资670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3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除传统的线下非法集资案件外,利用网站、APP等线上非法集资的案件呈高发趋势,犯罪分子捏造所谓的众筹项目、投资项目,欺骗集资参与人投资,影响范围更广,集资参与人遍布全国各地。本案是犯罪分子利用“汽车众筹”项目进行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网站、QQ群进行推广、宣传,招揽投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汽车众筹项目,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在对“汽车众筹”等网络众筹项目进行投资时要认真核查众筹发起人的身份信息、公司注册信息等,并向涉及众筹项目的公司核查众筹标的的真实性、众筹项目的依据、是否具有返利条件等,谨防盲目投资导致血本无归。
记者:陈彤彤 校对:汤琪 编辑:刘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