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纪律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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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落实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员权利,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正常行使党员权利,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权利的现象发生。


保障党员权利离不开严明纪律要求、严肃责任追究。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纪律规矩,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为党员权利行使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保障党员权利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不仅赋予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权利,而且不断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侵犯党员权利应予处分的情形: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对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为的处分,并特别强调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无论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


而对于以其他方式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比如,故意不通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参加选举,或者故意不通知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党的重要会议等,依据情节轻重设置不同处分档次,达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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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八十八条列举了下列情形: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有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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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有的人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损害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有的虽然没有利用职权,但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等。这些打击报复的行为性质恶劣,应当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员是党生机活力之源,只有充分激发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编辑:张利忠、张轶男

审核:岳   楠

监制:和   岩

图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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