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8元拉面“仅退款”不退货,买家被起诉赔了400多元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然 李晓霞 记者 王晓宇)目前,多家电商平台先后发布支持“仅退款”机制,即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向商家发起“不退货仅退款”的申请,然而这一机制却成为一些消费者“薅羊毛”的获利工具。近日,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仅退款”引发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人赵某被判处退还8元拉面货款,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4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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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在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拉面,收到货后发现其中一盒拉面破损,便在平台店铺申请退款。在平台“急速退款”机制的保护下,赵某在未寄出货品的情况下就收到了平台退款,但此后,贪小便宜的赵某却并未将货品退回。商家在沟通无果后,将赵某起诉至灌南县人民法院,请求赵某退还物品差价8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800元。
因被告人赵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赵某返还商家货款8元,以及因诉讼产生的调查费用400元,材料打印费用40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14元,共计462元。
履行期届满,赵某并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法官及书记员主动联系被告人赵某,提醒其按期履行的重要性,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解释了网络平台的消费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赵某意识到她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最终通过微信群主动履行了款项。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购物中,诚实信用是非常重要的,消费者应当遵守买卖合同的约定,不得蓄意欺诈商家,利用平台上的“仅退款”功能,侵犯商家利益;不得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标的额小,商家可能会置之不理,不会进行诉讼,但是一旦诉讼胜诉后,必须及时履行判决,否则,未按时履行判决的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更会影响自己以后的生活。消费者恶意“仅退款”需承担责任,切莫因小失大,自毁前程。商家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和商品,并尊重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