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新增多项保障措施 力挺见义勇为英雄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晚报讯(记者 彭媛媛)有些人看到别人需要帮忙时,果断伸出援手,用实际行动解他人之难。如何给“见到义,勇而为之”的他们提供更多保护?6月28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新修订《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规定》出台系列保障措施“力挺”英雄。
崇尚英雄、关爱英雄,方可英雄辈出。此次新修订《规定》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力度。其明确在自治区条例规定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奖励金额五万元、三万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两级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对于其他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的“起始线”分为二万元、一万元。
为加大保障力度,有效防止英雄“伤身又伤心,流血又流泪”现象,在救治、医疗优待措施方面,《规定》明确因见义勇为负伤抢救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的规定;明确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长期治疗或者见义勇为烈士的配偶、子女、父母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应当按照优抚、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给予保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应当给予适当医疗费用补助;明确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后续治疗中,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待遇的规定;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活动。
在殡葬服务保障措施方面,明确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去世的,市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协调殡葬管理机构为其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安排公益性公墓墓位进行安葬,并在公墓使用期间免收公墓墓位维护管理费。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
编辑:汪峰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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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