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2男子共同酒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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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刘某、马某相约吃饭,酒足饭饱后刘某驾驶轿车拉乘马某,马某(无驾驶证)认为刘某酒后开车不稳,遂让刘某坐到车后排,由马某驾驶车辆继续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08mg/100mL、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38mg/100mL。刘某某、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和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交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被告人马某共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马某喝了酒,仍将其所有的小型车辆提供给被告人马某驾驶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二、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及公诉机关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驾入刑已多年,醉驾不仅会危害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对社会公共安全也有极大的威胁。在生活中,大家要以刘某和马某的反面典型案例为鉴,若有同桌人喝酒后开车,要进行劝阻,对于有车辆的人员要格外注意,以防其心存侥幸心理,开车上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呼图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