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首例:米哈游告赢泄密玩家,获赔10万元,法院认定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等属于商业秘密。
2.厦门市中院判决未经授权篡改包装游戏以牟利的侵权游戏公司赔偿30万元。
3.三家公司因套用游戏版号被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其中渠道方A公司、B公司分别被罚款15000元、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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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全国首例:米哈游告泄密玩家成功
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玩家侵犯了游戏公司的商业秘密,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经查,某科技公司系《原神》游戏的运营管理公司,2023年7月,该公司发现玩家陈某在参与该游戏4.0版本测试时,违反《保密协议》,将一段测试视频上传至某社交平台,导致游戏的新角色和场景被提前泄露。
某科技公司遂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神》游戏尚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动作等游戏内容本质上与“经营信息”属于同类信息。
结合权利人对案涉游戏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且采取的是定期更新迭代的经营模式,可以持续提升该游戏的热度和关注度,每一次游戏版本的更新内容都是该种商业模式持续运转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尚未公开的更新版本中的相关经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
在同时符合商业秘密“秘密性”“保密性”的情况下,应当将上述信息纳入商业秘密范畴加以保护。
诺诚评论:
本案是全国首例将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等认定为商业秘密,并加以保护的案件。
对于玩家而言,在体验游戏尚未公开的测试版本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
对于游戏公司而言,若以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游戏测试用户协议》的,应当注意通过协议弹窗显示、条款加粗显示等显著的方式引导测试玩家阅读重点条款,尤其是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而非简单地勾选同意,通过事前的合理告诫以尽量避免泄密事件的发生。
02
未经授权篡改包装游戏以牟利,
被判赔偿30万
6月18日,厦门市中院对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判决,判决侵权游戏公司赔偿30万元。
据了解,一款名为《绝境大逃杀》的游戏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点触科技旗下《英勇之地》游戏的相关知识产权,进行篡改包装,并以对玩家造成混淆的方式传播该产品,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
版权方游戏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游戏符合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通过比对,两款游戏虽然在部分游戏玩法、机制、美术方面存在细小差异,但在游戏类型、道具外观、资源设计、游戏界面等高度近似,加之在背景音乐、数值属性、部分武器装备、界面布局等设计方面高度雷同。
即使两款游戏整体存在差异,但基于游戏核心内容,玩家所认知和感知的连续动态图像画面已无实质性差异,且侵权游戏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法院判决被告通过登报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诺诚评论:
从当前的判例来看,如果“换皮”游戏抄袭的是游戏中具有独创性且较为具体的玩法规则、数值设定、游戏情节等内容且各个要素之间具有联动性,抄袭内容占比之高足以达到在游戏整体机制设计层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则有可能侵犯著作权。
例如,苹果道具可以从树上获得,是不具有独创性的通用玩法规则,但如果不同颜色的苹果道具可以实现不同的功能,如蓝色的苹果具有时光倒流的效果,可以帮助玩家在战斗中取得特定优势,则其可成为具有独创性的玩法规则。
03
游戏套版号上架,
渠道方和游戏运营商被罚9万余元
近期,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公示了一系列行政处罚结果,其中A公司、B公司、C公司等三家公司因套用游戏版号被行政处罚。
今年年初,渠道方A公司、B公司分别在自有渠道内,与游戏运营商C公司联合运营游戏《像素小精灵》,但该游戏登录界面注明的著作权人、出版物号等需批准的信息,均为其他游所有 。
因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最终对两个渠道方A公司、B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5000元、9000元,以及均没收违法所得2145.95元的行政处罚;对游戏运营商C公司作出罚款69638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