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规今起施行,预付式商家要停业应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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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预付式商家停业应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等新问题作出回应。

02《条例》首次规范差异化定价,要求经营者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03针对预付费年卡后商家“跑路”问题,《条例》明确要求经营者设立“书面合同”“按约履行”义务,商家决定停业或迁址应提前30天公告并告知消费者。

04此外,《条例》还要求经营者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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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山东省消协提醒消费者,针对近年来在传统消费领域与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如刷好评产业链、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大数据“杀熟”、过度收集消费者信息等,《条例》均予以精准回应。其中,预付式商家要停业应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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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及该《条例》出台背景时,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4月9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曾介绍,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预付款“退款难”“卷款跑路”等问题比较突出。在网络消费方面,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自身优势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多有发生。网络虚假营销、直播带货中的假冒伪劣以及“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对于这些问题,有的现行规定比较原则,有的还存在制度上的空白,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条例,细化补充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郭启文介绍。
山东省消协提醒,《条例》针对大数据“杀熟”,首次规范差异化定价。近年来,被广泛曝光的平台大数据“杀熟”、以优惠订阅折扣诱导订阅后自动以原价续费等连环消费“陷阱”已屡见不鲜。对此,《条例》有针对性地逐一构建了更为明确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全面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针对大数据“杀熟”等价格歧视现象,《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明确了差异化营销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为前提,彰显市场公平。
办理预付费年卡后遭店铺“跑路”是消费者投诉领域中反映最强烈的共性问题,且多发生于教育培训、娱乐健身、美容美发等领域。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做到“事中告知”义务,设立“书面合同”“按约履行”义务。《条例》规定,若商家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履约或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服务时,应停收预付款。商家决定停业或迁址的,应提前30天公告经营者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前告知消费者。商家收预付款时应和消费者签书面合同,明确商品、服务、退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商家不能乱涨价,也不能降低服务质量。如果不守约,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或投诉举报。
近年来,一些电商经营者的“虚构测评”“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等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对此现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特别提出了“隐匿差评”的控评手段,也一并被纳入规制范畴。
如今消费者越来越关注个人信息保护,一些App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成为近年来的消费维权热点问题。《条例》重申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处理包含消费者的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记者:苏冉 编辑:周全 校对: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