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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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华龙网记者 李一鸣 摄
华龙网讯(林红)7月1日,记者从《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67条,以安全生产为主线,重点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例如,《条例》明确了公众聚集场所、地下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增加荷载、增加层数;规定对在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的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等。
再例如,聚焦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条例》强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等。
同时,对于易发、频发事故的预防,《条例》也作了五方面规定。
针对当前自建房仍存在较多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情况,《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增加荷载、增加层数。
针对近年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的事故多发现状,《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重大危险源、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向作业人员告知应急措施等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近年来充电桩起火、装饰装修区域破坏房屋结构危害公共安全问题,《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游乐健身设施、化粪池、地下车库、充电桩、建筑外墙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开展检查,对装饰装修区域开展巡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并发出警示。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针对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型娱乐业态安全隐患情况,《条例》规定公众聚集经营场所、地下经营场所、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并确保完好有效。
针对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以及目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几率增大的情况,《条例》规定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高温等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地震、洪涝、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可能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或者人员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