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祥云2名司机因危险驾驶罪被执行逮捕

近期,2名驾驶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予以逮捕。现予以曝光,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切实做到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4年04月15日,周某某驾驶云LB***9轻型栏板货车沿祥云县祥城镇云南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20时40分许,行驶至云南源大道彩云大道路口处,实施了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5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目前,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经查,周某某曾于2023年02月18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大队一中队(文化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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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4年05月27日,孙某某驾驶云L2513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祥云县和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20时57分许,行驶至祥云县和谐大道紫云路路口处,实施了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不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8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目前,孙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经查,孙某某曾于2021年12月18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犯危险驾驶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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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酒驾醉驾是安全出行的最大隐患,请广大驾驶人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珍爱生命,敬畏法律,拒绝酒后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供稿丨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编辑丨杨正宏  杨聿益
初审|张珺

  审核丨黄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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