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曲靖陆良法院3年审结73件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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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陆良县人民法院通报近年开展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成效,2021年至2024年6月审结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件106人。

02为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和水平,陆良法院与县关工委、团县委等多部门联合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不断深化联动机制。

03除此之外,陆良法院与政法部门及妇联、民政、教体等单位联合开展防治家庭暴力、打击性侵犯罪等涉妇女儿童特殊群体救助帮扶工作。

04陆良法院以“法治副校长进校园”为依托,组织开展沉浸式、体验式的法治实践活动,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实效。

05同时,法院借助滇剧团惠民下乡演出,通过文艺演出与普法宣传深度融合,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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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曲靖市陆良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开展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成效,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1年至2024年6月,陆良法院审结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件106人,其中,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0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77人,判处拘役8人,免予刑事处罚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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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陆良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模式,推行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机制,让柔性司法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得以有效发挥。“抓前端、治未病”,陆良法院着力强化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不断健全家事审判机制,组建由1名法官、1名书记员、1名调解员及妇联、村委会等组织组成的“1+1+1+N”家事专业调解审判团队,设置“家和齐心”特色调解室,利用“圆桌式”调解妥善化解家庭纠纷,并成立“心岸”心理咨询室,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切实做好家庭领域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助力提升“家庭保护”能力。
立足审判职能,陆良法院与县关工委、团县委、妇联、检察院、教体等多部门联合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不断深化联动机制,推动形成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全链条大保护”格局。先后组织开展家长旁听模拟法庭、高考志愿填报指导、青少年心理健康辅导、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健康讲座等活动,切实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和水平;与共青团陆良县委签署《关于构建陆良县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与陆良县瑾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署《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委托服务协议》,全面提升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专业性。2021年至2024年6月,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5份、家庭教育告知书17份,与未成年人监护人签署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17份,开展心理健康专题讲座8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17人次、社会观护2人次。与县教体局协同配合,为教育体育系统及各中小学教师队伍开展“法治课堂送教师”活动13次,进一步增强教师队伍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共同创建平安、和谐的法治校园环境。与政法部门及妇联、民政、教体等单位联合开展防治家庭暴力、打击性侵犯罪等涉妇女儿童特殊群体救助帮扶工作,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21年至2024年6月,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件108人,涉及强制猥亵、校园霸凌、盗窃等多类犯罪。
据介绍,陆良法院以“法治副校长进校园”为依托,组织开展沉浸式、体验式的法治实践活动,让青少年参与到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庭审、法院开放日等活动中,探索寓教于乐的情景教育普法模式;在中小学校试点建立“护苗”工作站,设计并投入使用集法官在线普法、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功能为一体的在线互动软件,实现校园普法“云上走”,“在线式”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1年至2024年6月,陆良法院23名法治副校长到36所中小学开展法治讲座、巡回审判共97场,模拟法庭26次,法院开放日活动5次,五万余名中小学生参与。
为进一步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实效,2022年7月,陆良法院决定利用暑期开展法治夏令营活动,至今已举办9期,300余名12至18周岁的青少年走进法院,“零距离”体验安检、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在真实的法治情景中激发学法兴趣;同时选聘优秀学员担任普法志愿者,传承法治星火,把“法律大餐”送到更多未成年人身边。为了让文艺演出与普法宣传深度融合,从2022年起,陆良法院借助滇剧团惠民下乡演出,通过诙谐幽默的表演,巧妙地把防范电信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内容融入小品当中,至今已到板桥镇、大莫古、三岔河等乡镇中学开展巡演60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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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典型案例
一、郭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
郭某长期借助网络社交软件,采用哄骗、言语威胁等手段,多次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郭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长期借助网络社交软件,多次采用诱骗、强迫手段强制猥亵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隔空”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郭某利用未成年被害人年幼好奇心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足,长期多次实施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此类“隔空”犯罪行为通常采取诱骗或胁迫手段,具有隐蔽性强、受害人多等特征,对被害人,尤其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造成的实质性伤害不亚于甚至超过传统的犯罪行为。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隔空猥亵”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论处。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法院依法从严惩处“隔空犯罪”,旨在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警示家庭和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社交软件的监管和教育引导,切实增强广大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小明、小亮盗窃案
2023年暑假期间,在校未成年学生小明、小亮(均为化名)多次在凌晨时分到不同地方盗走摩托车5辆(价值共计9000余元)、商店内收银台现金1000余元、香烟若干条(价值4000余元)。案发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在一天凌晨两次盗窃他人现金共计7万余元。
小明、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小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家长疏于日常监管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家庭教育不力或者疏于管教,是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小明、小亮均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间,为寻求刺激连续多次在凌晨时分盗窃摩托车,其中一天凌晨先后盗走摩托车4辆,且每次盗得更好的摩托车后就将之前盗得的摩托车随意丢弃。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小明、小亮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但在假日期间,因家长对二人夜不归宿、去向、交友等情况疏于管理,导致二人误入歧途,在案发后亦未正确引导教育,致使二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犯罪。为此,法院向小明、小亮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依托与团县委签订的《关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联合陆良县瑾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法院依法约束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举措,为进一步构建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中,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旨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治保障,督促指导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最大程度发挥好家庭、学校、司法在关爱未成年人工作中的协同配合作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三、钱某等五人虐待被看护人案
钱某利用暑期开办封闭式管理夏令营活动,招募中小学年龄阶段学员,并聘请谢某等四人作为教官共同参与教学管理工作。在夏令营开办期间,谢某等四人多次以用竹棍等物抽打、泼冷水等方式虐待多名未成年学员,钱某明知谢某等人实施虐待行为未有效制止,致使多名未成年学员不同程度受伤。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对被告人钱某等五人宣告从业禁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负有临时看护责任的人员对被看护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相关负责人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被一同定罪处罚并被宣告从业禁止的典型案例。钱某作为组织者、负责人,对参加夏令营的未成年人有看护责任,在明知其聘请的看护人员存在殴打等虐待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予以制止,反而放任危害后果的持续发生,对其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定罪处罚,且认定为主犯,充分彰显了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夏令营负责人的定罪处罚,也为可能发生的虐待被看护人行为设置了一条红线,警示看护人员负责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看护职责,为被看护人提供良好的看护环境。同时,钱某等五人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对其宣告从业禁止,对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治和预防作用,提醒其他从业者遵守职业准则和法律规定,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法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最大限度筑牢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健康成长的“防火墙”,向全社会传递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坚决态度。
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未成年人小红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红由爸爸抚养。小红的妈妈在探视过程中将其接走与之共同生活,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后,小红妈妈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因涉及未成年人,小红为化名)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暂不变更小红的抚养权,小红在校就读期间由妈妈负责抚养照顾,爸爸每月探视两次。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离婚后父母双方为子女探视问题产生纠纷的典型案例。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已满8周岁的孩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但父亲坚持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考虑到子女意愿和当前的生活、学习情况,如果单纯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很有可能出现父亲在判决后也效仿母亲的做法在探视过程中将子女接走的情况,必将严重影响子女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为避免双方再次因抚养权争议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环境,法官向父母双方释法析理、耐心疏导,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父母双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往往是此类案件处理的难点,尤其是双方在经济条件、子女关爱等方面没有明显差距的情况下。因此,调解是此类案件中将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程度降至最低的一种方式,切实为未成年人营造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和氛围。
五、张某申请执行彭某支付子女抚养费案
张某与彭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未成年子女由母亲张某抚养,由父亲彭某在子女成年之前按月向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调解书生效后,彭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彭某有意躲避,经多方查找其行踪未果,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以及时实现,法院及时立案并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彭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彭某行踪不明且多方查找未果的情况下,执行干警耐心做好申请人的沟通疏导工作,坚持多途径、多渠道查找被执行人的线索。一天晚上10时许,在收到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后,执行干警火速出动,于次日凌晨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彭某拘传至法院,反复做工作无果,对其宣布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彭某才表示愿意及时筹款履行义务。经调解,彭某当场将子女抚养费支付给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父母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一方逃避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义务的典型案例。抚养费执行案件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办案过程中,为避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因父母婚姻关系破裂而无法保障,法院并未将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处理,不遗余力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下落,在得到线索后第一时间雷霆出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彰显了司法权威,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力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蒋琼波 摄影报道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吕世成 陈洁
责任校对 郭毅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