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社会办医!9部门医疗领域联动执法:“避免多头检查,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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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的违法主体上下游关联企业、单位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另案处理或通报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实现“一案多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处罚。

近日,山东省卫健委等九部门印发《山东省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政策的重点在于强化医疗领域的监督机制,通过跨部门合作的方式,提升执法联动效率,以应对医疗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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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山东省卫健委

《意见》明确了三大方面重点任务,包括: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与机制建设、开展医疗服务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创新监督执法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社会办医,《意见》指出要净化社会办医服务环境。营造社会办医疗机构公平准入机制和经营环境,明确准入条件、管理规范和监督要求。依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日常运营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医疗服务环境,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守法经营、依法执业,切实维护良好医疗服务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坚持系统观念,

建立医疗监督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1.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是保障医疗领域法律法规落实的重要力量,是实施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的基础。各地要加快疾控机构与监督机构有机整合,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持续提升监督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夯实医疗监督执法保障。

2.建立医疗监督跨部门定期会商机制

各级建立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牵头,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医疗保障、行政审批等部门为成员的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会商机制,作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商会议,通报各部门医疗监督执法联动工作推进情况,研究执法结果运用和相关重大工作事项。

3.健全跨部门医疗监督执法事项清单

卫生健康(疾控)、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本行业日常检查发现、舆情监测发现、群众投诉举报或医疗机构自查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系统性风险,形成联合监督执法清单。参照“山东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健康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和“线上医疗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健全跨部门医疗监督执法事项清单。

4.建立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机制

各地要建立医疗领域问题线索主办、分办、转办和查处机制。卫生健康(疾控)、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时,对发现的违法主体上下游关联企业、单位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另案处理或通报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实现“一案多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处罚。其他部门在行业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涉嫌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对打击欺诈骗保、行风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的涉及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5.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重大案件督办机制

卫生健康(疾控)、公安、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框架下,健全医疗领域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多个监管部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面广、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可“一案一策”制定联合执法方案,由案件线索主责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各部门既要分工负责,又要服从牵头部门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联合发布相关信息,确保案件处理及时稳妥。

6.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卫生健康(疾控)、市场监管、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行政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物品清单、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界限,严格掌握案件移送标准,禁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存在暴力抗法情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协助的,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后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或者判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部门。


坚持问题导向,

开展医疗服务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1.开展医疗执业突出问题联合整治

卫生健康(疾控)、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综合分析日常监督、投诉举报、社会舆情,重点针对医疗美容、人类辅助生殖、健康体检、医学检验、互联网医疗等执业活动,以及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联合整治的目标任务、开展范围、部门分工、实施步骤等内容,配合部门按照分工落实监管职责。

2.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卫生健康(疾控)、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打击非法行医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定期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监测、案件移交等多种途径,加强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做到“查早查小”“露头就打”。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把打击非法行医作为常态化监管措施,全面推行事前许可、事中检查、事后处罚闭环管理,建立跨地区行政处罚信息共享机制,解决好异地两次行政处罚未能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加大非法行医典型案例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

3.集中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有害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在查处未经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时,加强与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信息共享,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一年内不受理当事人广告审查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诊疗科目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需要查询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的,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予协助。网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互联网虚假有害信息监测,重点对医疗机构自建网站、公众号等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净化社会网络环境。

4.严厉打击破坏医疗服务秩序行为

公安、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活动的“医托、号贩子、黑救护、黑护工”以及涉医谣言和恶意炒作等现象进行摸排,对扰乱正常医疗服务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网上挂号系统、电子病历系统安全防范,采取措施提升预警反制效能,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事医疗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依法对严重失信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5.净化社会办医服务环境

营造社会办医疗机构公平准入机制和经营环境,明确准入条件、管理规范和监督要求。依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日常运营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医疗服务环境,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守法经营、依法执业,切实维护良好医疗服务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坚持创新驱动,

提高医疗监督执法联动工作效能

1.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卫生健康(疾控)、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对照“山东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和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统筹监督执法资源,健全医疗监督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每年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发起或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被监管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2.创新数据赋能推进监督执法信息共享

各地要加强监督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推广通用检查系统,完善行业执法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汇聚、整合、分析医疗行业关键信息,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要加快不同执法信息平台数据共享,破除不同监管领域“信息孤岛”,提升“互联网+监管”效能。有关部门要持续完善信息公开目录,通过监督执法信息平台获取和推送医疗机构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利用信用中国“双公示”平台、双随机监管平台、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系统以及部门官网进行公示。探索建立行政处罚案卷共享机制,逐步实现部门之间互相查阅涉及医疗监督的检查记录、处罚案卷等文书资料,共同提高医疗服务领域监督执法水平。

3.探索建立医疗监督风险预警机制

各地要探索建立风险预警模型,不断完善大数据预警机制。推行非现场监督执法模式,提高违法线索发现能力。不断演进监督执法平台的数据算法,对医疗监督相关的定点监测、抽查抽检、投诉举报、违法失信等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对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数据、医师护士注册数据以及医疗监督执法数据进行交叉比对,第一时间发现医疗机构超范围诊疗和医护人员超范围执业等违法线索,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形成“问题发现—风险预警—执法处置—信息反馈”闭环执法模式。

4.强化信用管理和监督执法结果应用

卫生健康(疾控)、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医疗监督领域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督、执法办案过程中,准确全面记录医疗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及时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公示曝光违法行为,对医疗服务领域失信行为人实行联合惩戒,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来 源 / 华夏医界、诊锁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