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轻信他人被“刷脸”骗走19.62万元,盗刷者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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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刷脸验证进行盗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获刑三年。

02张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通过欺骗受害人郑某信任,获得郑某的手机并骗其进行人脸识别。

03从2023年7月至9月,张某操作郑某手机,先后6次以申请贷款的名义将款项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共计盗取19.62万元。

04由于张某已全部退赔受害人郑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在判决时对其给予了从轻处罚。

05法官提示广大群众要提高风险意识,了解业务办理流程及风险因素,确保手机不外借,并及时查看短信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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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点点头”“眨眨眼”,跟随智能手机软件提示,不用触屏就能轻松通过刷脸验证完成支付等操作。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7月1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以上保险的名义操作受害者手机,用刷脸验证的方式盗取资金,最终因犯盗窃罪获刑三年。
据悉,被告人张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因帮助受害人郑某办理保险业务与之相识。郑某觉得,张某不仅保险业务办理得好,还隔三岔五上门看望自己,平日也对自己嘘寒问暖,因此十分信任张某。
2023年7月的一天,张某来到郑某家中拜访。寒暄过后,张某说要给郑某上一份保险,出于对张某的信任,郑某将手机交给张某操作,并配合张某进行了人脸识别。之后一直到当年9月,张某先后6次以各种理由操作郑某手机。2023年9月的一天,郑某查询自己的银行记录,发现银行卡内打入了4万元,随后很快就被转出。打款对象是上述保险公司,转出对象是“财付通”。
郑某起了疑心,经过详细查询,发现从2023年7月开始,自己的银行卡陆续被转入19.62万元后又被陆续转出,因此报案。
张某于2023年11月15日到案。丰台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操作受害人郑某手机,编造理由欺骗郑某提供刷脸验证,以郑某名义先后申请6笔贷款,并将款项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通过上述方式,张某共盗窃被害人郑某19.62万元。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已退赔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受害人郑某的信任拿到了郑某的手机,并骗郑某配合人脸识别,其行为表面上是采取了欺骗的方式,貌似构成诈骗罪。但是在刑法中,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给付财物。而该案中,张某只是采用欺骗的方法让郑某人脸识别,郑某以为是在办理保险业务,并没有申请贷款并自愿将贷款给予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行为系未经郑某的同意,骗郑某申请了贷款,后将贷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其行为本质上是秘密窃取了郑某的钱款。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刷脸”等智慧支付方式的应用使生活变得更加便捷高效,但潜在的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一旦人脸、指纹等数据被不法分子盗取利用,可能危害到个人信息安全、财产安全,乃至人身安全。
法官提示广大群众,一要有风险意识,了解各种业务办理的流程及风险因素,了解手机所能够办理的业务范围;手机不外借,并且确保每一次操作手机都知晓操作目的,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二要及时查看短信,在大多数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完成后都有相应的短信提醒,应当及时查看,确保掌握自己的资金流向。三是发现问题要及时报警,同时收集、固定证据,以便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