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纷争不断,种种乱象须引起高度重视|记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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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非法采矿现象近年来日益严重,各地纷争不断,需引起高度重视。

0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指出,环境侵权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多聚焦于是否存在侵害事实、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数额认定与承担等方面。

03由于非法采矿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认定专业性较强,不科学的事实认定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04为此,专家建议突出专业化建设,精心培养环境司法保护专门队伍,建立健全智库平台,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的智力支持作用。

05同时,探索建立由司法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组成的多元事实查明机制,提高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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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涉矿司法鉴定资质却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依据矿产资源鉴定规范,借用来路不明数据把达不到工业品位和无法圈定矿体的土石方认定为矿;用会计鉴定报告推定非法采矿数量;不去实地勘查而仅凭施工范围图就认定越界开采、非法采矿……
第一财经记者近期在多地采访矿业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和多位法律、矿业专家后注意到,近年来,国家对非法采矿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保证了国家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与此同时,各地非法采矿的纷争甚至立案又撤案的案例也日渐增多,种种乱象须引起高度重视。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也介绍,目前,环境侵权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多聚焦于是否存在侵害事实、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数额认定与承担、侵权责任认定与承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面,需突出专业化建设。
种种不科学的事实认定
“在非法采矿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中,种种不科学的事实认定,容易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7月4日,某专业领域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说,他近期参与办结的5个非法采矿案中,就有3个案件因为事实认定不科学,最终彻底推翻。
该律师举例称,四川省某地一矿业企业前几年在从事生态修复项目过程中涉及开挖石灰岩,当地有关部门认为这些石灰岩作为矿产资源利用,涉嫌非法采矿。但专家在考察后发现,相关《核查报告》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把生态修复过程中产生的石灰岩认定为矿产资源。
2020年,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类似的案例在各地还有多起。福建省某矿业企业提供资金为村委会公益翻修村路,施工过程中弯道取直产生了土石方,就地利用后,剩余土石方因无处堆存运回选矿厂综合利用。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后,当地有关机关认为该矿业企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仅凭备案登记的设计方案便进行弯道取直,擅自将剩余的土石方进行综合利用,涉嫌非法采矿,后重新认定不属于非法采矿。
一家施工单位曾承包某金属矿的井探工程,依据专家评审备案的勘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部分工程矿石。根据与探矿权人签订的协议,这部分工程矿石出让后,冲抵了部分施工款,但被认为涉嫌非法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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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认定专业性较强。摄影/章轲
一位矿业权评估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就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量或价值进行的鉴定,通常有几种不合规的做法:
根据销售的矿产品数量估算非法采矿量,不考虑综合利用非工业矿形成的矿产品,用矿产品的标准规范确定矿种;根据采空区估算非法采矿量,未对采空区采样化验,根据采矿许可证内矿石数据推定采矿许可证外采空区就是工业矿体;根据设计图纸估算非法采矿量,而设计和实际施工往往有出入;根据矿山年度检测报告估算非法采矿量;根据嫌疑人指认确定非法采矿的区域,直接估算非法采矿量等。
中国工程院非法采矿研究课题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战略发展研究院此前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十种行为往往被认定为非法采矿。
比如,将按备案勘查方案进行洞探、井探、槽探等产生矿石进行销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将虽在矿区范围内开采但超出备案登记储量或超出备案登记矿种的开采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将采矿许可证换证、延续期间在矿区范围内开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将超过行政许可的生产规模进行开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超层越界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等等。
突出案件审理专业化建设
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学系前不久举办的“矿业刑事案件客观证据认定专家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中,涉及大量与矿产资源和农用地有关的各种储量报告、测绘报告、鉴定报告等专业性极强的客观证据,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科学、客观地查明矿业专业事实,避免专业矿业事实认定错误。
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专门性事实查明是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一方面,生态环境侵权具有长期性、隐蔽性、滞后性以及损害后果不确定性等特点,损害数额的认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的查明需要借助环境科学领域专业知识。
另一方面,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修复目标的确定、修复方案的选择、修复过程的监督和修复效果的评估同样涉及大量专业技术性问题。囿于专业知识的不足,人民法院审查、采信鉴定结论也存在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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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环境侵权案件争议焦点数量分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
上述负责人表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契合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建设的要求,对于丰富环境资源案件专门性事实查明方法,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建议,突出专业化建设,精心培养环境司法保护专门队伍。增强环境司法队伍专业知识和业务素养,着力提升环境司法队伍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履职能力,形成强有力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建立健全智库平台,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的智力支持作用。
同时,探索建立由司法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组成的多元事实查明机制,解决环境审判鉴定难、技术事实认定难问题,促进案件办理质效提升。统一环境资源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采用规则,提高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