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指引严防“基因编辑婴儿”,六年反思带来哪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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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中国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发布《人类基因组编辑研究伦理指引》,旨在规范人类基因组编辑研究行为,促进健康发展。

02《指引》要求对生殖细胞、受精卵或人胚进行基因组编辑研究时,严禁将编辑后的生殖细胞、受精卵或人胚用于妊娠及生育。

03除此之外,禁止进行任何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临床研究,仅在严格实验条件下的基础研究和部分临床前研究可被允许。

04专家表示,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独立性有待加强,以提高审查效率和保障审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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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家首次利用基因编辑方法,获得5只生物节律核心基因BMAL1敲除的克隆猴。照片摄于2018年11月26日。(中新社/视觉中国/图)
“人类基因组编辑研究涉及对人遗传物质的改变,风险难以预测,不仅关乎人类个体的尊严和福祉,还可能引发一系列伦理、法律和社会等问题,对人类社会造成显著而深远的影响。”2024年7月8日,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分委员会发布《人类基因组编辑研究伦理指引》(下称《指引》),目的是规范人类基因组编辑研究行为,促进人类基因组编辑研究健康发展。
《指引》特别要求,对生殖细胞、受精卵或人胚进行基因组编辑研究时,严禁将编辑后的生殖细胞、受精卵或人胚用于妊娠及生育;不允许进行任何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临床研究。
“由于基因组编辑技术快速发展,目前已广泛应用于生物医学研究,并为诊断、治疗和预防遗传性疾病提供了新手段。《指引》的发布,为人类基因组编辑相关研究提供了伦理指导和行为规范。” 世界卫生组织人类基因组编辑治理和监督全球标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翟晓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六年来,与人类基因组编辑研究相关的伦理要求不断地以行业内规范、法规性文件、法律条文等方式,实现“软法”和“硬法”的协同治理。此外,还组建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从专业学术角度,为具体的科技领域制定科研纲领和行为指南。
不过,高阶的法律规范虽然有效保障了科研工作者不敢轻易突破伦理底线,但下设在各科研单位内部的伦理审查机构,独立性还有待加强,这在客观上会影响伦理审查的有效性。
“不让做的事,已经是常识”
翟晓梅全程参与了《指引》的起草与发布。她介绍,自贺建奎事件后,“基因组编辑”一度成为敏感词,但相关技术在推动医学进步和发展方面颇为重要。为了给科研工作者提供一个明确的行动指导,制定有针对性的伦理指引就被提上议程。
2023年,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事宜完成后,医学伦理分委员会就确立了要开展基因组编辑指引相关的工作。分委会的专家学者经过对海内外规范性文件的研读、一线研究工作的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的基础上,确保《指引》的内容在伦理学、可辩护性、接轨国际等方面均达成共识,力求《指引》在促进科学进步的同时保持科技向善。“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翟晓梅说。
基因组编辑是指在DNA(脱氧核糖核酸)或RNA(核糖核酸)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通过精确地添加、删除和改变基因组,故意改变生物实体的结构或功能的做法。
科研界普遍将基因组编辑技术应用于医学的研究,分为基础研究、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等阶段。基础研究是指研究者在实验室对体细胞、干细胞系、人类胚胎的基因组编辑进行的实验,临床前研究涉及构建实验细胞模型、动物模型等,而临床研究是针对人进行的、验证基因编辑技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试验。
针对人类基因组编辑的不同情况,《指引》区分了体细胞和生殖系基因组,基础研究、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等情况,并予以分别规范。翟晓梅认为,这是《指引》的一大亮点。
除了精子和卵子等,那些不具备生殖功能的细胞统称为体细胞。目前科研界对体细胞的研究主要致力于疾病的治疗或预防。《指引》鼓励有关于体细胞基因组编辑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
不过,《指引》强调,涉及人胚和胎儿体细胞的基因组编辑研究,还须审慎考虑并评估可能造成可遗传变异的风险,尤其是在人胚发育的早期阶段,避免可遗传的基因组被编辑的风险。
而对于人类生殖系基因组(指精子和卵子,以及在细胞谱系中可产生精子和卵子的细胞)编辑,《指引》严禁将编辑后的生殖细胞、受精卵或人胚用于妊娠及生育;支持在严格实验条件下的基础研究和部分临床前研究,严禁临床研究。
“临床研究需要在病人或健康志愿者等受试者的身上进行,基因的改变不仅影响受试者个体,还可能作为人类基因库的一部分传递给未来世代,在技术稳定性、人类伦理、法律基础等领域存在多重争议和风险,所以国际科学界对这类临床研究普遍禁止。”翟晓梅说。
《指引》并未否定这类研究的价值,而是审慎地表述:“目前进行任何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临床研究是不负责任和不被允许的。只有对获益与风险以及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充分理解和权衡,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得以解决,已获得广泛的社会共识,经严格审慎的评估并在严格监管下,才可考虑开展临床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表示,《指引》对生命科学相关研究有重大的指引和示范意义,其中关于人类基因组编辑的伦理规范,并非新内容,更多是面向科研人员的对相关规范的系统性梳理,重申了既往散落在不同法规和文件中的要求。“这是一种软法,可以跟具备强制力的硬法互相补充,共同规范科技工作。” 
“对我们来说,发布这个《指引》没有太大影响,因为不让做的事情已经是常识性内容,我们更多关注国家药监局这类评审监督机构对于实操层面的细节要求。”北京某基因治疗企业的首席技术官王涛(化名)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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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基因组编辑研究伦理指引》严禁将编辑后的生殖细胞、受精卵或人胚用于妊娠及生育。(视觉中国/图)
从“先做后管”到“伦理先行”
2018年贺建奎事件发生时,国内相关的规范性要求源自2003年原卫生部和科技部发布的《人胚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 14天,即止步于人类神经发育之前。
同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明确要求,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调查组认为,贺建奎违反上述规定,未使受试者获得充分的知情同意,通过他人伪造伦理审查书、指使个别从业人员违规在人类胚胎上进行基因组编辑并植入母体,将人胚干细胞的研究从 14天延长至婴儿出生。
事后,国内外科学界发起了人类基因组编辑相关研究的伦理风险大讨论,国内科学界和监管层亦从中不断地反思,在新型科学技术领域,监管审查方面的不足和制度设计上的滞后。
“当时,人类基因组编辑技术在国内还是一种比较新的技术,并没有层级较高的法律规定,仅有普通的行业内规范,违法成本比较低,虽然绝大部分的科研工作者都会遵守,但对贺建奎这样的极端个人来说,很难起到有效约束。”王涛说。
2021年始生效的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中有关基因编辑的条款,对后续立法有着推动、指引作用,将基因编辑相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能强化其治理功能,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现。”石佳友说。
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起草工作启动后,石佳友就开始关注人类基因组编辑等生命科学新技术对中国既有法律规范和科研伦理可能带来的挑战,由此也开始关注科技伦理治理领域的法律制度设计,并参与了部分相关文件的草拟论证和专家咨询工作。
2020年末,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石佳友认为,刑法的相关规定阻止了以生殖为目的的生殖系基因组编辑临床应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有关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临床试验,在中国的高层级的法律中被明确禁止。未来如果生殖性基因组编辑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保障,技术风险可控,也可以与时俱进地再次修订刑法,使其更好地造福人类。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与一般通识性原则不同,该文件强调科研工作要注重预防风险,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研发的全过程,实现伦理先行。
受访的专业人士均强调,“伦理先行”的治理意见,打破了以往科学研究“先做后管”的常态,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于科技发展中存在的伦理风险的重视,强化了对生殖系人类基因组编辑这类可能会挑战人类道德底线技术的监管,是伦理治理理念上的创新。
“在压实科技伦理治理主体责任方面,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国于2023年新颁布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及《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已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纳入责任主体范畴,扩展了科技伦理治理的责任主体范围。”北京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研究院“致一”研究员彭耀进说。
王涛回忆,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之后的一两年内,业界有关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研究一度停滞,直到相关法律不断完善,才逐步恢复常态。“其实目前法律明确后的要求,也是此前科研工作者在相关研究领域的共识,并没有超出认知理念。贺建奎这样的毕竟是极端个例。”
伦理审查,避免单打独斗
早在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颁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就要求,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
“伦理审查委员会承担的职责至关重要,不仅要保护研究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尊严,并促进研究规范进行;更关键的是,需对本机构开展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进行全面伦理审查,包括初步审查和持续跟踪审查等。”彭耀进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事后调查发现,贺建奎违反上述规定,是通过他人伪造伦理审查书,在一家没有伦理审查资质的二级民营医院开展相关试验。这引发了科学界、法律界、社会学、伦理学、哲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对于人类基因组编辑可能带来的人类伦理问题大讨论,也一度将科研实验伦理审查的效力推到风口浪尖。
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2020年10月,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在中国成立。 
“贺建奎案例提醒我们,伦理审查到了打破部委之间壁垒的时候了,国家层面敏锐地意识到,实际上在前沿科研领域,需要成立一个高度专业的机构,统一规范和要求,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成立是中国科技伦理治理领域的一个里程碑事件。”翟晓梅说。
2021年7月,科技部发布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初步明确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职能、定位、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等; 2022年生效的科学技术进步法,首次指出国家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意在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确立了这个机构的法律地位。
“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设立,也体现了‘两办’文件中要求的敏捷治理原则,通过专业的机构加强科技伦理风险预警与跟踪研判,以及时动态调整治理方式和伦理规范,快速、灵活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挑战。”石佳友说。
不过,各科研机构下设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一直颇有争议。南方周末记者多方了解到,此前一线科研工作的伦理审查工作,主要是由本机构内设的伦理委员会来完成,且结构较为松散,并非专人专岗,一般是由机构内的专家以及部分社会人士共同组建。
有医疗界人士曾撰文建议,伦理委员会应该独立于某个具体的医疗机构之外,或可借鉴澳大利亚成立区域性伦理委员会,负责所在区域的伦理审查工作,在避免伦理委员会的重复设立的同时,也能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质量。
南方周末记者 吴小飞
责编 谭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