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引流小广告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三人被判刑!莱西法院通报上半年帮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71人获刑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7月18日,莱西市召开防范打击帮信犯罪记者见面会,向社会各界通报近年来帮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发布防范打击帮信犯罪典型案例。莱西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王宏,刑事审判庭负责人栾涛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莱西市高度重视防范打击帮信犯罪工作,全面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决依法惩处帮信犯罪,遏制帮信犯罪蔓延态势。自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开展以来,莱西法院共审理帮信犯罪案件135件,涉案被告人204人。其中2024年上半年,审结帮信犯罪案件52件,涉及被告人71人。
据发布人介绍,该市帮信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罪情形集中在支付结算类型,以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导致犯罪行为居多;二是犯罪手段频繁迭代、复杂多样,出现线下张贴引流广告、大额消费套现等新型行为方式,犯罪行为也逐渐趋于团伙化、专业化;三是犯罪主体多元化,涉案人员中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的“三低”人群占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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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莱西市将进一步加大对帮信犯罪的打击力度,深化以案释法、以案说法工作,通过“莱法开讲”、集中宣判等形式开展警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重点群体的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加强公检法以及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治帮信犯罪,不断将打击帮信犯罪工作向纵深推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莱西、法治莱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案例一: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回顾】2023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卡通过邮寄方式转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经查,涉案银行卡转入违法资金共计人民币1861683元,转出违法资金共计人民币1861683元,查实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769035元。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王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当前,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已经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要方式,“断卡截流”成为帮信犯罪的打击重点。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已联合发文,对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银行卡、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广大群众要提高金融安全意识,妥善保管银行账户信息,不要随意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否则可能成为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帮凶”,并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孙某、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回顾】2022年11月24日,被告人孙某为达到不正常网贷的目的,在他人的指示安排下到大连市办理某公司营业执照,并开通两个对公账户。后,孙某在明知对方将对公账户用于不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号(含密码、绑定的手机卡、U盾)提供给对方使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00元。经查,涉案银行卡转入非法资金共计3566173元,查实涉嫌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24563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帮其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并将对公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孙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相较于个人账户,企业对公账户转账额度大、限制小,资金流量大、流转频繁更不易被监测,且一旦被诈骗分子利用将具有更强的迷惑性,更容易让人上当受骗。为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升法律风险意识,不可贪小利随意买卖、出借、出租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也不要使用对公账户为他人转账、提现,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例三:王某、郭某、郑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回顾】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郭某、郑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其手机、手机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通过在手机上下载远程控制软件的方式,将收购的手机、电话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发送短信、拨打电话。被害人卞某容收到郑某名下手机号发送的短信后被骗人民币20万元。王某、郭某、郑某通过欧易软件获利共计2521.9588USDT,提现人民币15550.67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王某、郭某、郑某具有坦白、退赃、预缴罚金等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分别判处王某、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本案系典型的通讯传输类帮信犯罪,即帮助诈骗团伙架设通信中转站或将手机变为简易虚拟拨号设备。通讯传输类帮信犯罪案件量虽然较“资金流”案件量少,但更具迷惑性,社会危害性极大。日常生活中,在注意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同时,不要被“高薪”噱头蒙骗,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非法收购、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否则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四:刁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回顾】2022年2月底至3月初,被告人刁某为获取不法收益,在明知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以购买“B汇”虚拟货币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违法资金。经查,刁某所使用的涉案银行卡共计进账人民币188784元,出账人民币147524.47元,查实涉电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36120元。刁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8017.55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刁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交易具有匿名性、难逆转等特点,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更成为犯罪分子洗钱、转移非法资金的工具。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不盲目跟风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对于任何企图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洗钱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否则一旦东窗事发,携款潜逃的是“他”,锒铛入狱的是“你”。
案例五:王某、李某、盛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回顾】2023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李某、盛某在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在烟台、青岛等地张贴印有色情内容的引流小广告。经查,王某、李某、盛某分别接收上线佣金人民币55762.08元、17517元、39553.97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盛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王某、李某、盛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追赃、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贴纸小广告”充满套路,不仅有可能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还有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隐患。日常生活中,发现“贴纸小广告”要保持高度警惕,及时通过正规途径举报,不要心存侥幸心理,点击、扫描来路不明的网站链接、二维码,使用非正常渠道下载的App,更不要接受此类“推广任务”,避免遭受财产损失,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工具人”。
案例六:苏某等五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回顾】2023年7月初,被告人侯某、刘某通过“纸飞机”(Telegram)软件与上线取得联系后,在明知上线所支付款项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到商场购买价值共计人民币25万元的购物卡,由上线直接向商场对公账户付款。后,侯某、刘某在礼品回购店将购物卡折价出售,并由被告人苏某、云某、严某以USDT虚拟货币的方式将款项转移到上线指定账户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严某、云某、侯某、刘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分别对其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本案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典型案例。随着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诈骗分子转移非法资金的方式不断多样化,定制万元花束、他人代付款、收款码过账、大额消费套现等新型方式层出不穷。广大商户要提高警惕性和辨识能力,规范收款流程,拒绝接收来历不明货款,谨慎接受网络订单和大额线下订单,莫因贪利而卷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