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排放超标,福建上杭县一养猪场被罚款1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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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福建上杭县一养猪场因水污染物排放超标被罚款116875元。

02上杭县高**养猪场在2024年3月26日被发现实施了水污染物排放超标行为。

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04由于此,上杭县环保局对养猪场处以罚款116875元,并要求其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05如不服处罚决定,养猪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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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杭县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因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上杭县一养猪场被罚款11687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名称: 上杭县高**养猪场
经营者: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823MA3206CP12
经营场所:上杭县茶地镇高屋村黄单奇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6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场沼气池下方荒地采集外排残留废水水样壹份。根据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杭环测〔2024〕41号)显示,外排残留废水测值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即CODcr测值为573mg/L,超标0.43倍;氨氮测值为133mg/L,超标0.66倍;总磷测值为106mg/L超标5.2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6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附图、拍摄的照片各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3月26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场确认养殖废水外排事实;
3.2024年4月2日由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杭环测〔2024〕41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你场外排的养殖废水超标。
4.2024年3月26日经营者高朝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 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5月28日,你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2024年6月14日,我局就你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终结后,经审议,认为:1.我局针对你场超标排污行为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适用准确。2.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对你场超标排污行为作出的处罚过罚相当。3. 你场超标排污行为不属于《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免于处罚情形清单》和《首违不罚情形清单》所列情形。你场未按照要求做好废水处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事实清楚,对你场提出的陈述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五)超标排污类第1项”,综合考虑你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壹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116875元)。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