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车在小区剐蹭 物业承担20%责任

7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次发布四川法院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记者看到,这9个案例覆盖了物业服务合同从订立、履行到终止的生命全周期,回应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何确定、请求支付物业费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认定等热点问题,展现了多元解纷、协同共治的司法理念。
9个案件中,有3个来自成都法院。其中,业主车辆被损害,物业服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一案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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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伏某是成都一小区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为小区物业服务人。2022年5月10日,伏某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车辆被剐蹭,遂联系物业服务公司协商解决。因此次事故产生修理费用14400元,物业服务公司通过投保的停车场责任保险向维修单位赔付13680元。
2022年5月22日,因物业服务公司未支付剩余维修费,伏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仍未就剩余维修费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2月8日,伏某的车辆在小区同一停车位再次被剐蹭,保险公司确认此次事故损失为1400元。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服务公司向其赔偿因车辆剐蹭所造成的一系列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查明,伏某停放车辆的停车位处于小区监控盲区。
法院认为,伏某的车辆在小区停车位被剐蹭后,因物业服务公司监控设置存在盲区,导致其无法向直接侵权人索赔,应认定物业服务公司疏于管理,在此次事故中具有一定过错。虽然物业服务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人,但其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物业服务公司按照20%的比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省高院表示,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协助性和防范性的特征,在各类安全事故中,物业服务人往往并非首要责任人,而主要是负有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损失救助等,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的义务。在认定物业服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结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事故的急难险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物业服务人未尽到防止业主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到侵害的业主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仅当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或者直接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才由物业服务人承担补充责任。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图片 晨迪 责任编辑 常莉娟 编辑 刘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