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留下的房产被老二占用,持有遗嘱的老三一家如何取得遗嘱利益之一继承纠纷二 审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王文静民商事诉讼纠纷团队,专注民商事纠纷十多年,办理了大量的房地产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专业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值得信赖和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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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陈某敏与周某贵是夫妻,双方有三个孩子,分别是长子周某全、次子周某福、三子周某。
陈某敏于2012年3月14日去世,后周某贵一直由三儿子周某和儿媳妇刘某点在尽心尽力的进行照顾。为此,周某贵在2014年5月23日留下自书遗嘱,遗嘱内容如下:1、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某202号房屋归我和配偶陈某敏共有,我将该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包括我本人所有的份额及陈某敏去世后我应该继承的份额,在我去世后留给我的三子周某和刘某点所有,他人无权干涉。2、我晚年由周某和刘某点负责赡养。
周某夫妇收到周某贵设立的遗嘱后依然贴心的照顾周某贵的饮食起居、日常护理、看病就医等等。2018年1月6日,周某贵去世,周某夫妇操办了周某贵的全部丧葬事宜。
周某贵于去世后,因长子周某全于2011年7月20日去世留下一女周某女,故,周某夫妇多次召集大嫂及侄女周某女和二哥周某福协商周某贵夫妇留下的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某202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均未果。
周某夫妇以继承纠纷为由起诉周某福和周某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贵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某202号房屋由周某及刘某点、周某女、周某福按照份额继承所有,其中周某和刘某点继承6/8所有权份额,周某女和周某福各继承1/8所有权份额。周某福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庭审情况
上诉人周某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主要上诉理由如下: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遗嘱是伪造的,周某贵没有上过学,是文盲,周某贵的手指有残疾,无法写字,周某福从未见过周某贵留下的笔迹,因此遗嘱是周某夫妇伪造的。周某夫妇提交遗嘱作为证据应举证证明遗嘱具有真实性,周某夫妇始终未提供有效的比对样本,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因此,无法鉴定的责任不在周某福而在周某夫妇。刘某点至今未提交接受遗赠的证据。一审判决错误,周某贵和陈某敏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文静律师接受周某和刘某点的二审委托后,代理当事人进行应诉答辩。
被上诉人周某和刘某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周某福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主要答辩理由如下:
一、周某贵所留下的遗嘱是周某贵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一审法院依据周某贵的自书遗嘱作出遗产分割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周某福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严重不符且有悖于法
首先,周某与刘某点在一审中提交的医院诊断书以及周某贵生前的日常生活视频,相互印证充分说明周某贵在设立遗嘱时精神状态良好,意识清醒,认知正常,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周某贵生前未设立遗嘱前,周某与刘某点出于孝道悉心照顾周某贵,使其晚年生活安逸舒适,故,周某贵自愿将其财产留给周某和刘某点,且将其晚年生活托付给周某和刘某点符合人之常情。虽然周某福否认遗嘱的真实性,但至今却未提交任何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周某贵是文盲且因工伤失去右手的大拇指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周某贵识文断字,并非文盲。由于周某贵在2015年以后听力基本丧失,所以周某和刘某点都是将所说的话写在纸上,周某贵看完后通过语言表达自己的意思。周某和刘某点在一审所交的其与周某贵日常生活交流的文字、视频、图片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另外,周某贵的右手大拇指只是指甲所占的部分因工受伤,并不是右手的大拇指整个没有了,所以周某贵完全可以使用右手自行写字、吃饭、吃药,日常生活不受任何影响。周某和刘某点在一审提交的视频以及照片,不仅可以清晰的看到周某贵右手大拇指的真实情况,且可以看到周某贵右手自行使用筷子吃饭的场景。故,周某福否认遗嘱的真实性是毫无根据的。特别强调的是,周某福不认可周某贵留下的遗嘱并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周某和刘某点为了配合笔迹鉴定程序,提交了两份有周某贵笔迹的比对样本。周某福对此不予认可,却未提交任何比对样本,导致鉴定程序无法启动。故,周某和刘某点已经全面尽了举证遗嘱真实性的义务,导致鉴定程序无法启动非周某和刘某点之过,因此本案情况并不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何况该规定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性规定。
其次,诉争遗嘱的全文内容均由周某贵本人亲笔书写,落款“周某贵”的签名及时间均是周某贵本人亲笔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而且所处分的财产均是周某贵生前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且财产都是具体明确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周某与刘某点对周某贵悉心照顾,周某贵将财产留给周某和刘某点符合一般家庭伦理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
再次,周某和刘某点提交的租房合同及支付各项日常水电费等证据、日常照顾周某贵以及周某贵生病陪护等视频、周某和刘某点与周某贵日常交流的书面材料、去世后办理丧葬的票据结合周某女的当庭陈述等相互印证说明周某贵生前受到了周某和刘某点的精心照顾,晚年生活舒适安逸。周某贵去世以后,周某和刘某点出资为周某贵办理了全部丧葬事宜。对此,周某福也是认可的。因此,周某和刘某点负担了周某贵的生养死葬,尽到了遗嘱所附的赡养义务。故,周某和刘某点应按照周某贵的自书遗嘱取得周某贵的遗产。
二、刘某点明确作出的接受周某贵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出法定期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某福的上诉请求缺乏根据
首先,周某贵于2014年5月23日设立了涉案自书遗嘱,并于次日交给周某和刘某点。刘某点当即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并一直按照遗嘱所附义务尽心尽力赡养周某贵,出钱出力对周某贵进行日常生活的照顾、生病期间的陪护、为周某贵办理丧葬事宜,故,刘某点收到遗嘱后继续履行赡养周某贵的行为可以充分说明刘某点已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
其次,周某和刘某点在周某贵去世时已将遗嘱出示给周某女及周某女妈妈,周某女及周某女妈妈均予以认可。2018年春节,周某、刘某点让周某女及周某女妈妈将遗嘱向周某福出示并转告周某福其要按照遗嘱内容继承周某贵的遗产,希望周某福予以配合。大概一周后,周某女反馈周某和刘某点,周某福拒绝配合。故,刘某点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周某福一审中提交的录音和短信中刘某点多次提到了希望按照遗嘱处理周某贵遗产的事宜,因此,这再次说明周某福对涉案遗嘱是知情的,且刘某点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被告周某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周某福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主要答辩理由如下:
周某贵不是文盲,能够读书识字,日常读书看报没有任何问题。右手可以写字,周某贵生前听力丧失,都是通过书写文字与大家进行交流,因此,周某福所述的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同时,我和我妈妈受刘某点夫妇委托,去和周某福谈遗产继承的事,但协商未果。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涉案遗嘱是否有效?2、刘某点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接受赠与?
二审法院关于争议焦点一主要论述: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及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周某贵于2014年5月23日设立自书遗嘱,确认其在202房屋中的份额由周某和刘某点继承,落款处签名及注明了年月日,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形式也符合法定要求。一审中,周某福对遗嘱不认可并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但对周某和刘某点提供的比对样本不认可,且在一审法院限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他鉴定比对样本,导致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一审法院确认遗嘱真实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关于争议焦点二主要论述: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本案中,刘某点系被继承人周某贵的儿媳妇、受遗赠人,周某女认可刘某点在两个月内向其表示接受遗赠,周某福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刘某点在周某贵去世前后曾多次向周某福提起遗嘱事宜,故,本院认定刘某点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周某福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办案手记
根据本案所反映的一些问题,结合工作中所遇到的此类纠纷当事人提出的共性咨询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分享,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书遗嘱的真实性由谁举证?
这是众多遗嘱继承案件的当事人都会遇到或者都会提出的疑问。一般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遗嘱有异议的一方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实践中,对遗嘱有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笔迹鉴定,而笔迹鉴定必须要提供遗嘱设立时间前后两年内的比对样本,如果是相关职能部门保管的鉴定笔迹样本,比如说民政部门留存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原件,即便其中一方不认可,法院一般会作为比对样本进行鉴定。否则,一般必须经双方都认可的笔迹样本才能作为鉴定的比对样本。就本案而言,周某和刘某点提供的比对样本是周某贵生前曾委托刘某点出租涉案房屋的授权委托书,由刘某点保存而非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保存,虽周某女认可,而周某福不认可,因此,法院未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鉴定的比对样本,并指定周某福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比对样本。因周某福不认可周某夫妇提供的笔迹样本,又未提供其他笔迹样本,导致鉴定程序无法启动。同时,周某福否认遗嘱有效却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而周某女认可遗嘱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周某福在二审中主张周某贵是文盲不识字及右手大拇指有残疾无法写字,但周某夫妇在一审中提交的诸多视频照片证据可以证明周某贵日常读书看报写字没有任何问题,且因听力丧失主要靠写字与人交流。同时,周某女对周某福的说法也不认可,因此,二审法院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二、遗赠如何算作接受遗赠?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因身份关系不同,规定也不同,如果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那么,不放弃视为接受,比如父母与子女之间,若父母给子女留了遗嘱,只要子女没有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则遗嘱继承有效无需特别表明接受。而如果继承人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那么,不接受视为放弃,比如本案刘某点是周某贵的儿媳妇,儿媳妇不是公公的法定继承人,那么刘某点要想取得遗嘱利益,必须在60天内作出明确的接受继承的表示。如何算接受呢?实践中,可以电话、微信、短信或者当面出示遗嘱并明确表示自己要按照遗嘱继承遗产。若双方无法采取前述方式进行联系的话,可以委托第三方发告知书等方式进行表示或者直接提前民事诉讼。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留存好证据,以便举证所用。
三、附义务的遗嘱必须要举证已履行遗嘱义务吗?
遗嘱一旦赋予了继承人相应的义务,继承人必须要按照遗嘱所附的义务完成才有权利继承遗产,比如本案遗嘱中明确写明刘某点夫妇要赡养周某贵,刘某点夫妇就必须举证自己确实完成了赡养义务,否则,无权继承周某贵的遗产。如果是所附义务的遗嘱,作为继承人一定要留存好履行义务的凭证,比如视频、照片、票据、付款凭证等。就像本案刘某点无心拍摄的日常生活照片视频以及支付单据等在本案起到了关键作用。
两审终审后,各方之间的份额已经明确,因房产证登记的是周某贵且现在的门牌号已经发生变化,作为按份共有人可以办理按份共有的房产证吗?若周某福不配合的话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证?我们下期继续谈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如何办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