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审批手续的无证房不能一概不予补偿

宋女士,河南省辉县,住在百泉镇清真寺居民楼1单元5楼南单元房。辉县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9月26日对宋女士一家进行违法建设立案调查,认定该清真寺居民楼建设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且无法补办规划许可审批手续为。2023年11月21日作出辉城管罚决字〔202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宋女士一户违法建筑,责令在2023年11月26日前腾退前述违法建筑。宋女士不服,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论实体上、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于,2024年1月17日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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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晏清律师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案中,案涉建筑形成于2004年之前,案涉建筑建设时未按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这一事实基本清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断、准确认定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本案被告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后,因后期西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和谐路拓宽工程需要为由,并以当年建设案涉建筑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的事实,认定案涉建筑为违法建设,进而认定原告的单元房为违法建筑。但原告称案涉楼栋存在大量房产证,说明案涉建筑建设时及建成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缺失,原告的案涉单元房系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审批手续的无证房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单元房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补偿。另指出,被告留置送达程序轻微违法。综上所述,被告认定案涉单元房为违法建筑的主要证据不足,宋女士要求撤销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应当成立。 
最终判决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辉县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1月21日作出的辉城管罚决字〔2023〕32号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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