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厨师使用过期陈醋,三明市沙县区郑湖中心学校(小学部)被罚1万

全文2479字,阅读约需8分钟,帮我划重点

划重点

01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郑湖中心学校(小学部)因食堂厨师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被罚款1万元。

02食堂厨师在2024年6月13日的检查中被发现使用8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陈醋。

03由于该食堂为校办食堂,属公益性质,无违法所得,故罚款金额为10000元。

04当事人已提交《关于使用过期调味品减轻处罚申请书》,请求减轻处罚。

05该校在本案调查期间,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影响。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图片
  福建三明市沙县区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三明市沙县区郑湖中心学校(小学部)因食堂厨师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近日被罚款1万元。                  
  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郑湖中心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27489065247P
  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三明市沙县区郑湖中心学校(小学部)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3504270020348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郑湖乡郑湖村西山4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饶**   联系电话:131****2108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郑湖乡*******
  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郑湖乡郑湖村西山40号的由三明市沙县区郑湖中心学校开办的“三明市沙县区郑湖中心学校(小学部)”食堂进行检查,在该食堂灶台及储物间内发现8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陈醋。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对当事人涉案的8瓶海天陈醋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所开办的“三明市沙县区郑湖中心学校(小学部)”食堂于2023年10月11日,从沙县品佳超市购入12瓶由海天醋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天陈醋”,每瓶进货单价6.5元,进货总价计78元。该批陈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保质期为24个月。至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食堂检查时,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检查当日,在该食堂灶台上发现一瓶开封后的超过保质期海天陈醋,另外7瓶放在该食堂的储物间内,涉案金额计6.5×8=52元。据查,该食堂主厨为今年新雇员工,雇佣期限自2024年2月20日至2025年5月31日止,据该主厨交待,其平常煮菜习惯用白醋,而不习惯用陈醋,因此就没有核对灶上的陈醋是否已经超过保质期。该主厨称,该校所需煮的菜仅煮荔枝肉这道菜需要放醋,而本学期煮荔枝肉这道菜仅煮过两次,该主厨仅承认其于2024年6月13日那天在煮荔枝肉时在菜里添加了白醋及过期的海天陈醋,其在2024年5月16日煮荔枝肉时,并未将过期的陈醋加入菜中。据其解释,6月13日那天之所以在菜里加了陈醋,是因为其6月11日看过一段视频,该视频宣传菜里加点陈醋会使菜的味道更好。经查阅该校提供的《郑湖中心小学寄宿生食品留校登记表》,该食堂确实仅在2024年5月16日、6月13日有煮荔枝肉的记录。据该校自查,该校本学期来,并未收到有关食用该食堂饭菜而引发的食品安全投诉。2024年6月18日,该校在本案调查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三明市沙县区郑湖中心学校(小学部)食堂整改报告》,对学校食堂存在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因该食堂为校办食堂,属公益性质,不具营利性,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3份、现场拍摄照片19张,证明当事人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情况;
  证据四:三明市沙县区郑湖中心学校(小学部)与主厨林小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及主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证据五:对当事人所雇佣的主厨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发票及购物清单复印件6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学校食品安全日管控记录表》《学校食品安全月调度会议纪要》复印件9份,证明该校食堂有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郑湖中心小学寄宿生食品留样登记表》复印件10张,证明当事人陈述的有关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7月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4〕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所开办的三明市沙县区郑湖中心学校(小学部)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陈醋生产加工荔枝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024年7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使用过期调味品减轻处罚申请书》,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鉴于当事人所开办三明市沙县区郑湖中心学校(小学部)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陈醋次数少,涉案金额小,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影响,未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以相关处罚,及时对食堂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具有公益性质等情况。其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海天”陈醋8瓶;
  2、罚款100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