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应承担司法责任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介绍,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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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摄影
史卫忠介绍,《条例》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据介绍,《条例》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对具体追责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检察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以行为为导向,规定只要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等13种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以结果为导向,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承担司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10种情形。同时,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简单以发生错案结果追责,明确客观上存在法律法规修订、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或者有关政策调整等7种情形之一,导致改变案件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的,相关案件办案检察人员不承担责任。
《条例》对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为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司法责任调查认定、作出追责处理决定三个主要环节,即规定检察机关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后,先从线索所涉案件入手,经分析研判检察环节确有过错、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如调查认定应当追究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处理处分决定权的部门或单位,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当事检察人员处理处分。
《条例》健全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机制,拓宽了线索来源渠道;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机制,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需经检察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健全了司法责任调查机制,对调查组开展工作的方式、调查事项等作出具体规定;健全了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增加了司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在案件管辖、追责程序及追责处理上的衔接规定。
史卫忠表示,下一步,要督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细化权责清单、完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及时常态、严格规范开展追责惩戒工作,压紧压实司法责任,努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