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喂流浪猫判赔24万”案再审判投喂者担责20% 当事人:不太懂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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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月24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再审宣判“男子打球踩猫受伤投喂者赔24万”案,判决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刘乐承担20%赔偿责任。

02原告吴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猫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03体育用品公司辩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刘乐则是羽毛球馆工作人员和猫饲养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04然而,法院认为刘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且体育用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05刘乐表示会跟律师沟通后再做后续决定,体育用品公司则可能对判决结果不满并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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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午,备受关注的“男子打球踩猫受伤投喂者赔24万”案再审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撤销该院原审判决;体育用品公司对吴某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乐(化名)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吴某对自身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对这个判决结果,刘乐表示他会跟律师沟通后再做后续决定。另据媒体报道,球馆负责人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或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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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羽毛球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 案件再审
2023年4月的一天,吴某与同事几人到羽毛球馆打球,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摔倒受伤。当晚即前往医院就诊,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电话沟通未果,后吴某家属报警想要调取事发监控,被告知监控损坏无法查看。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刘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乐赔偿吴某24万余元,某公司对刘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乐追偿。
此案之后引发关注。2024年3月27日,上海闵行法院针对此案发布情况通报,经闵行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法院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体育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投喂者: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吴某认为,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刘乐是羽毛球馆工作人员,同时也是猫的饲养人,应对其所受351,062.72元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体育用品公司认为,吴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自己已经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鉴于羽毛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吴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受伤应当风险自担。
刘乐则认为,自己虽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体育用品公司未及时维修,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刘乐虽有投喂等行为但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独占性支配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针对此案判决,闵行法院法官在宣判后进行了详细的法官说法。
对于吴某在球场是否因踩猫而受伤的问题,法官认为,吴某主张其因踩到猫而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人民法院审查其所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事实,综合认定其主张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依法确认该事实主张成立。审理中,吴某在事发后就其打球踩猫受伤而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吴某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在原审及再审庭审中,均证明吴某系因踩到猫受伤。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标准,认定吴某系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这一事实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其事实主张成立。
对于刘乐是否系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问题,法官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构成要件为关心照料+排他性支配和控制。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具备对动物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这两个构成要件。根据在案证据,虽然刘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涉案猫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角度来看,刘乐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刘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刘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对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法官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综上,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某的损害后果发生系主要原因,并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乐作为体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且涉案猫进入球馆,给球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其对吴某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吴某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的问题,羽毛球运动虽具有一定的激烈性、对抗性,但本案吴某的受伤并非源于运动本身的冲撞,而是涉案猫突然窜入场地导致,已超出吴某的合理注意范围。据此,体育用品公司主张吴某对自身损害应适用自甘风险的意见,难以成立。同时,体育用品公司和刘乐也未举证证明吴某对其自身受伤存在其他过错,故吴某对其自身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最后表示,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体育场馆内因运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作为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对进入场馆的运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运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场馆环境,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并落实预防风险或消除潜在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该安全保障义务亦不应止于贴标语、竖牌子或口头提示,而应当充分考虑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合同约定等因素,通过完善设备、优化管理、规范检查、控制危险等多重保障,让运动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和舒适的运动体验。
与此同时,投喂流浪动物,对流浪动物施以爱心和援助,是尊重和保护生命的体现,但投喂流浪动物应当兼顾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找到爱心和责任之间的平衡点,让社会更加温暖和谐。
当事人:后续会跟律师沟通再做决定
7月2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了本案中的刘乐。对于这个案子,他不愿意说太多。刘乐表示,感谢大家对这个案子的关心,对于是否会上诉等后续问题,因为他不太懂这个判决,所以需要先跟律师沟通一下才能决定。按照现在的再审判决,这个钱他拿出来也有难度。
对于为何他此前一直没有发声的问题,刘乐说,他家庭条件比较差。目前他人在广东,有一份还算稳定的工作——教授羽毛球。之前几次去上海开庭,他请了好几次假,对现在的工作很有影响,“我害怕再丢工作。现在的工资省一点刚刚够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