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碳减排机遇何在?专家:绿电采购或可破局,但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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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目前,企业在碳排放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漂绿”形式?与范围一(企业自身工厂和设施产生的排放)、范围二(企业所消耗的外部电力、热力或蒸汽的生产而造成的间接排放)相比,减少范围三排放(企业上下游价值链碳排放)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有哪些成熟的供应链减排方案?围绕这些问题,近日,南都湾财社记者专访了世界资源研究所北京代表处可持续转型中心研究员张文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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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资源研究所北京代表处可持续转型中心研究员张文佺。受访者供图
企业选择性披露信息
南都湾财社:我们在观察企业ESG信息披露时发现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定量数据少,定性内容多,而且定性内容中不少是自夸性的。此外,有些核心指标数据公布得也不规范,包括变换计算方式、不持续公布等。您认为出现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张文佺:不同体系下,企业信息披露标准不一样,比如,企业的自愿可持续发展报告可以参考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标准(GRI),环境信息披露可以参考全球环境信息披露平台标准(CDP);不同机构之间的标准难免会有不一致。此外,一些自愿性质的倡议或标准相对更加灵活,企业就有可能选择性地披露对他有利的信息。以上情况都会导致企业信息披露差别大,不同企业之间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缺乏可比性等各种问题。
对于这些情况,相关机构和倡议组织也在不断更新披露、核算的要求与标准,例如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目前正在更新企业温室气体核算系列标准。我相信未来信息披露不一致、信息缺漏等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范围三数据繁杂,企业无法直接掌控
南都湾财社:在碳排放方面,哪些指标通常会被强制要求披露?
张文佺:一般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数据,大部分标准都要求强制披露,企业也比较容易掌控。争议的点在于范围三要不要披露,大部分标准目前以建议披露为主,个别如港交所、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等机构的最新标准对范围三数据的披露要求更为严格。
南都湾财社:范围三披露的难点在哪里?比较难核算?
张文佺:范围三排放不是企业自身掌控的数据,所以在核算过程中,有些数据很难收集。比如企业的上游供应链,可能存在多级供应商,一级供应商是企业直接的供应商,二级就是供应商的供应商,以此类推,此类上游环节供应商的数据企业很难获取。
下游更是如此。企业把产品售出后的使用阶段碳排放也属于范围三的一部分,企业收集产品在使用阶段的碳排放也存在困难。特定的产品能耗数据收集相对容易,比如手机,可以统计它使用了多少电量。但是有些产品,比如衣服,使用阶段带来多少间接碳排放往往只能依靠估算。
所以,范围三数据非常繁杂,不是企业可以完全掌控的。
多级供应商情况下,企业减排控制力变弱
南都湾财社:既然范围三排放计算如此复杂,为什么还要设定它?
张文佺:因为范围三排放能够避免企业通过组织架构调整来规避社会责任。如果只要求披露范围一和范围二碳排放信息,企业就可能通过一些操作,把直接控制的排放源调整为间接排放。比如,企业可能通过外包高能耗的生产环节,将排放从范围一、二转移到范围三。所以,如果企业如果只需要承担范围一和范围二相对应的责任的话,就非常容易去逃脱这部分责任。
南都湾财社:范围三排放占比通常是不是最大的?
张文佺:不同行业情况不同。像钢铁、煤炭这种上游原材料企业,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占比会很高。我们日常接触的大部分消费品牌,企业范围三排放占比可能达到90%,甚至更高。特别是金融机构的范围三排放,主要来自于投资组合。
南都湾财社:在减少范围三排放这方面,您觉得最大的挑战是什么?
张文佺:一方面,就是我刚才提到的,它不是企业直接能够控制的排放。上游供应商的碳排放相对好控制,企业可以通过供应商管理,把绿电作为采购的要求,将压力传导给供应商。但是如果涉及到多级供应商,对于原材料企业,即使是链主企业的控制力也会变弱。这是最大的挑战。至于下游,可以倡导消费者绿色低碳消费。
绿电采购是供应链减排常用方法
南都湾财社:在供应链(范围三)减排方面,有没有一些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
张文佺: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是绿电采购。对于供应商来说,绿电是其范围二的排放,对于下游品牌企业来说,是范围三排放。现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都在推进绿电市场的建设,所以很多企业在供应链减排方面,第一步就是提高供应链企业绿电的使用比例。
南都湾财社:绿电交易是否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张文佺:绿电交易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第一个是成本,对那些跨国大企业来说,绿电采购带来的溢价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对大多数的供应商,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绿电的溢价会延缓其低碳转型的步伐。
第二是国际互认的问题。各国的绿电市场和绿证体系存在差异,企业的绿电采购行为要符合特定国际标准,需要额外的工作,比如企业会要求售电公司提供关于环境属性凭证的唯一性声明。
“漂绿”的空间越来越小
南都湾财社:在碳排放方面,“漂绿”有哪些形式?
张文佺:一种情况是上面提到的,在符合披露规则的前提下选择性披露信息。严格来说,这样的行为符合披露的数据质量要求,但是不满足所谓的信息质量要求。今年5月财政部《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及后续的气候相关披露准则的发布,都有助于减少“漂绿”的空间。
还有一类有“漂绿”嫌疑的行为是注重承诺和宣传,但忽视践行承诺。以“科学碳目标”(SBTi)为例,需要企业去设定目标,然后实践、披露信息,实现减排路径。但是企业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漂绿”现象,“科学碳目标”倡议去年调整了部分企业目标设定状态,因为这些企业公开承诺会设定科学碳目标,并借此获得了关注和流量,但是在两年期限内没有提交符合要求的目标,更别提实际行动去落实减排路径。
随着国家层面和国际上越来越重视监督企业是否严格披露信息,以及是否去落实承诺,未来企业“漂绿”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出品:南都湾财社ESG研究课题组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刘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