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一210岁古侧柏树枝被货车“撞伤” 司机及保险公司被判赔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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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北京昌平一景区内一棵210岁的古侧柏树被货车撞伤,司机被景区告上法庭。

02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货车司机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古树所在景区管理中心17万余元。

03王某驾驶车辆在景区门口与古树叉相刮,导致古树树干、树皮和旁枝受损。

04由于王某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05此后,景区管理中心应将获得的赔偿款用于修护和保护受损古树及与古树保护相关的公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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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昌平某景区内一棵210岁古树被撞伤,司机被景区告上法庭。7月2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昌平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货车司机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古树所在景区管理中心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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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王某驾驶一辆重型平板货车由西南向东北行驶,经过某景区门口时,车辆与路南侧的一棵古树叉相刮,导致古树的树干、树皮和旁枝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被撞古树的养护单位为该景区管理中心,古树上的标识牌为绿化局所制,显示为建档在册的二级古树侧柏,具有210年的树龄。
后经鉴定,该古树受损部分主要为树干树皮和旁枝,林木损失价值为172961.208元。王某所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景区管理中心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树木毁损赔偿款172961元以及其他费用。 
“我只是不小心撞坏一个树枝,为什么要赔这么多!”王某在法庭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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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古树所有权归国家,原告仅为管理者,诉讼主体不适格。此外,二被告不认同损失数额,称北京作为历史古都,城市中的古树并不罕见,案涉古树的毁损范围仅为部分树枝,较为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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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是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某景区管理中心作为该古树养护管理单位,在其养护和管理的古树遭到损害时,依法可以作为景区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该景区管理中心系该案的适格原告。
此次事故中,王某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古树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后其负全部责任,王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因王某所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对于景区管理中心主张的合理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虽不可认可鉴定结论,但其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撤回申请,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且根据鉴定报告,其载明的结论经过实地查勘测量、社会调查及历史资料分析形成,详细列明了鉴定依据,故昌平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对景区管理方主张赔偿款予以支持。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给付景区管理中心赔偿款172961元,仍有不足部分,由司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指的是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其不同于普通树木,承载着巨大的观赏价值、生态价值、历史价值及文化价值。该案中的景区古树系宝贵的物种资源和历史路标,应当被妥善保护,以更好地记载传承城市悠久灿烂的文化。王某在驶过景区时,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给古树造成损害,法院判决支持了景区管理中心提出的损害赔偿,贯彻落实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也是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生动体现。
另外,景区管理中心作为古树的养护者,因古树受到损害而获得侵权人支付的民事赔偿款时,应将该款项用于修护、保护受损的古树及与古树保护相关的公益事项,让古树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通讯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