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9日法院公告

公告
肖山红(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6808100813):本院受理原告周冬娇诉被告肖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9004民初52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周冬娇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24日上午11时在本院毛嘴人民法庭[仙桃市毛嘴镇毛嘴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东180米]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刚(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860302471X):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9004民初52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刘建华要求你支付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18914.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毛嘴人民法庭[仙桃市毛嘴镇毛嘴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东180米]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董晴晴(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008271167):本院受理原告彭东兵诉被告董晴晴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9004民初49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彭东兵要求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彭煜辉由彭东兵抚养,董睛晴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毛嘴人民法庭[仙桃市毛嘴镇毛嘴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东180米]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案号(2024)鄂0104民初7016号
武汉稀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白新建诉被告武汉稀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案号(2024)鄂0104民初7130号
武汉稀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广仁诉被告武汉稀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案号(2024)鄂0104民初6890号
李文峰:本院受理原告王波、武汉市硚口区王波鞋业商行诉被告李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案号(2024)鄂0104民初6711号
程巍:本院受理原告程凯诉被告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案号(2024)鄂0104民初6611号
姜绍彬: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三德建材商行诉被告姜绍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案号(2024)鄂0104民初6477号
张灯光、汪利华、薛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灯光、汪利华、薛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案号(2024)鄂0104民初6513号
汪于元、刘远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于元、刘远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7275号
宁艳:本院受理原告曾伯龙与被告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姚利华、袁济时:本院受理武汉市硚口区蔡秀秀服装店诉姚利华、袁济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3828号
刘永君:本院受理原告盈万家(湖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2民初1234号
饶重阳:本院受理原告高勇与被告饶重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鄂0582民1234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44.4元[以2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从2022年5月7日计算至2023年12月11日,合计为144.4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150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4144.4元;4、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王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2民初862号
刘煜:本院受理原告张蓉与被告刘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4)鄂0582民初862号保全裁定书、(2024)鄂0582民初862号之一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